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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教权”入法,意义大于争议

作者:张玉胜 发布时间:2019-10-11 来源: 《江苏教育报》

  ■张玉胜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不好管,自己也越来越不敢管”,这是当下中小学校不少教师盼望解决的教育困惑。《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立法形式赋予教师对学生批评、教育乃至必要惩戒的权力,得到了许多教师、家长的积极回应与赞同。不过,也有人对教师管教权会否被异化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表示出担忧。应该看到,立法拟定“教师管教权”很有必要,其带给时下教育的积极意义远大于争议。

  负有传道授业解惑之责的人民教师,其职业使命就是要管理教育学生,这是有法可依的法定义务。《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教师“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为什么还要再度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这既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对教师管教的范围、程序与方式明确定义,以至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周延性问题,更有现实教育中所面临的许多亟待破解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教师在实施惩戒性教育时对“度”的把控问题,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变相体罚”的概念该如何界定,都包括哪些情形?教师管教学生引发过激或意外的后果发生,责任该如何厘清?这些都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边界界定。

  教师管教学生不只是教师本人的个体行为,更应当成为其依法行使和职责所系的一种教育公权力。既然属“公权力”,就势必存在教师既不得放弃又不能滥用的“制度笼子”。“学校安全”应该是一个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机构和教育秩序等多个层面的综合性、系统性概念,“教师管教权”应当属题中之意。

  其实,诚如“教无定法”的道理一样,“惩罚性教育”也难言有固定模式,它既是一种手段,更像是一门艺术,需要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的教育智慧,而“一把钥匙打开一把锁”或是其颇为理想的境界。但从立法的层面为“惩罚性教育”厘出程度、范围和方式的边界,或可有助于教师对这种手段的操控实践,同时也有利于在发生教育纠纷时的双方维权和依法审理。

  拟定“教师管教权”,不失为进一步厘清教育职业和教师职责的一种有益探索,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相关三方都有积极的警示、评判意义。人们期待经过各抒己见、集思广益之后的兴利除弊和制度完善。

责任编辑:陈路

“教师管教权”入法,意义大于争议
发布时间:2019-10-11   
来       源:《江苏教育报》  

  ■张玉胜

  “现在的孩子越来越不好管,自己也越来越不敢管”,这是当下中小学校不少教师盼望解决的教育困惑。《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立法形式赋予教师对学生批评、教育乃至必要惩戒的权力,得到了许多教师、家长的积极回应与赞同。不过,也有人对教师管教权会否被异化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表示出担忧。应该看到,立法拟定“教师管教权”很有必要,其带给时下教育的积极意义远大于争议。

  负有传道授业解惑之责的人民教师,其职业使命就是要管理教育学生,这是有法可依的法定义务。《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八条规定,教师负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明确教师“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为什么还要再度立法明确“教师管教权”?这既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对教师管教的范围、程序与方式明确定义,以至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的周延性问题,更有现实教育中所面临的许多亟待破解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教师在实施惩戒性教育时对“度”的把控问题,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变相体罚”的概念该如何界定,都包括哪些情形?教师管教学生引发过激或意外的后果发生,责任该如何厘清?这些都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边界界定。

  教师管教学生不只是教师本人的个体行为,更应当成为其依法行使和职责所系的一种教育公权力。既然属“公权力”,就势必存在教师既不得放弃又不能滥用的“制度笼子”。“学校安全”应该是一个包括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机构和教育秩序等多个层面的综合性、系统性概念,“教师管教权”应当属题中之意。

  其实,诚如“教无定法”的道理一样,“惩罚性教育”也难言有固定模式,它既是一种手段,更像是一门艺术,需要因人、因时、因地而异的教育智慧,而“一把钥匙打开一把锁”或是其颇为理想的境界。但从立法的层面为“惩罚性教育”厘出程度、范围和方式的边界,或可有助于教师对这种手段的操控实践,同时也有利于在发生教育纠纷时的双方维权和依法审理。

  拟定“教师管教权”,不失为进一步厘清教育职业和教师职责的一种有益探索,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相关三方都有积极的警示、评判意义。人们期待经过各抒己见、集思广益之后的兴利除弊和制度完善。

责任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