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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党委政府承担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主体责任

作者:董碧水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浙江省近日出台了《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7月28日,浙江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第一次例会,就《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按照《意见稿》要求,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中,各级党委政府要承担主体责任,发挥在推进预防犯罪体系建设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在广泛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形成合力,参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同时,在政策环境和资金等方面需加大对预防犯罪工作的投入。

  《意见稿》着力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着眼源头因素,突出临界干预”,一是关注普通青少年向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年龄、行为等,提前介入,做好临界预防;二是明确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点领域、人群、场所,“通过分类指导、因人施策,增强、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据介绍,该体系包括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采集、分析、评估和预警为一体的动态信息管理数据库的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加强社工、志愿者队伍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建立服务重点青少年群体的项目体系;围绕保护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等,通过完善司法制度,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法规政策等,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意见稿》通过项目化办法,拟定了27个具体的工作项目,并明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就是要从省级到县级一以贯之,一抓到底,确保实打实地逐项化解影响青少年成长发展的相关基础性、源头性问题。”团浙江省委副书记朱林森说。

  《意见稿》提出,对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结对帮扶比例要求达到95%以上;通过探索完善入学程序,畅通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入学渠道,建立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程序,在全省建立100个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中心,吸收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或社区矫正青少年就学;通过构建学校、社区、教育管理、劳动培训等部门紧密衔接的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开展闲散困难青少年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信息咨询、就业创业指导专项公益性服务;依托流浪儿童救助中心以及救助站等,对现有受到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在代养或寄养基础上,实现结对帮扶比例达到100%;同时,广泛开展“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关爱农民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行动”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与留守儿童建立长期稳定的结对帮扶比例达到90%以上。

  《意见稿》还提出,将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关爱行动”,无人监护的服刑人员和被羁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生活照料的结对帮扶比例达到95%以上;普通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配备比例达到100%,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中等职业学校法治班主任或班级辅导员工作配备比例达到100%;到2020年,全省建立总数为1万名的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按100∶1的比例完成城市社区青少年社工配置,并确保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覆盖达到100%。

 

责任编辑:周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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