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校长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校长的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促进教育发展,金坛市教育局根据有关法律、规章以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工作实际,出台中小学校长(园长)问责管理办法。从教育教学管理、安全卫生管理、后勤财务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和其他管理等五个方面对学校校长(园长)的责任进行细则明确的管理。
今后,凡在违规招生行为或扰乱招生秩序,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校园安全事故,私设小金库、乱发滥补,不重视师德师风建设,不实行民主集中制、不落实校务公开等等方面违反暂行规定的中小学校长(园长),教育主管部门将按照一定的问责程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的问责。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校长受到问责时,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则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