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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不得留作业,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

作者:刘 颖 发布时间:2018-10-26 来源: 中国江苏网

  近日,《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正式下发,明确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办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拿办学许可证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认定证件。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固定办学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

  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禁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符合《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责任编辑:周灵

南京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不得留作业,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
发布时间:2018-10-26   
来       源:中国江苏网  

  近日,《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正式下发,明确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办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先拿办学许可证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认定证件。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固定办学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

  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禁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符合《江苏省培训收费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责任编辑: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