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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人引热议 换掉“恶爸妈”法律撑腰还不够

作者:顾敏 曹旭超 杭春燕 发布时间:2015-09-09 来源: 中国江苏网-《新华日报》

《新华日报》报昨天报道了铜山法院受理全省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的消息,这也是1月1日《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引起很多人关注。

换掉“恶爸妈”,法律尘封27年

撤销监护人资格,似乎常常发生在国外的影片、新闻中。事实上,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撤销监护权”一直处于“沉睡”状态。直到27年后的2014年5月,福建才审理了全国首起未成年人监护权被撤销资格案。

全程负责参与此案的铜山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张红告诉记者,去年在一起案件办理中,他们发现了小玲的悲惨经历:父亲因性侵亲生女儿服刑,母亲又对女儿不闻不问,小玲被好心村民宋某一家照顾。可宋某也有顾虑:现在的收养名不正言不顺,万一孩子父亲出狱怎么办?而且孩子户籍仍在河南,小玲无法从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低保,上学也要交各种赞助费。

如何让小玲得到更好的照顾?检察院想到了撤销监护权。恰巧,我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谁来提诉讼,谁当“新爸妈”

对照《意见》,新年伊始,铜山区检察院开始启动撤销监护权的工作。

按照新规,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有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

张红告诉记者,村委会还有邻居等听说要打官司都觉得为难。“总觉得别人的家务事不好插手,更担心孩子父亲出狱后会借机报复。”无奈之下,张红找到了当地民政部门。

铜山区民政局高度重视,一把手局长亲自牵头,在判决未裁决时,已帮助小玲申请到慈善救助。不过具体负责此案的铜山区民政局党委委员李福达也坦言,由于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到证据收集,起诉状的起草,民政部门都来找检察院帮忙。

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迄今为止,全省尚无判决撤销监护权的案例。省高院刑一庭法官吴万江认为,从江宁饿死女童案到南京吸毒父亲打死女儿的案件,近年来关于父母侵害亲生子女的案例屡屡出现。“父母与子女是最基本的私权,剥夺监护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一种强行介入,法院在处理上的谨慎是必要的。”

难以为孩子找到更好的去处,也使得撤销监护权很难落地。徐州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刘超捷介绍,“新爸妈”的指定,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村(居)委会、福利收养机构等。监护与收养不同,如果本身有子女,而当事人双方愿意、经济条件也允许、感情基础也存在,就可以成为监护人。

然而,有时候恰恰无人“愿意”。2013年7月,6岁女孩在南京大街上赤身裸体抽烟乞讨的图片在微博上疯转。吴万江告诉记者,当时曾有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但因为村委会等单位都不肯接收孩子,最终只能撤销申请。

“孩子为重”,还是“尊重国情”

“孩子与父母有着天然的情感联系,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撤销监护权。”刘超捷指出,根据《意见》,民政虽然可以起诉撤销监护权,但在此之前,法院还需要对孩子母亲是否真正遗弃开展调查,要弄清没有联系的真正原因,征求母亲意见,如果其愿意尽责,对孩子加以照顾,那么就不能剥夺监护人的资格。

他同时认为,“如果该案最终成功撤销监护权,让孩子有了好的安置,在全国都有着样本示范效应。同时,对一些经常教育、教训孩子过度的父母,也是一种警醒。”

有些国家在撤销监护人资格方面要宽松得多。在澳大利亚一家银行工作的韩青在QQ上给记者讲了一个当地案例:一对父母给他们的孩子起了个特别难听的名字,不允许孩子更改,结果孩子在学校经常受欺负,所以就在当地救助机构的帮助下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撤销其父母的监护权,孩子也自主更改了姓名。“接下来,这孩子如果有亲属的话,亲属管。如果没有亲属的话,法庭会裁定监护权归属。”

韩青告诉记者,当地人遇到邻居吵架,马路上拉拉扯扯、打孩子现象,几乎所有人都会掏出电话报警。“针对‘发现难’,当地法律规定知情举报是法定义务,医生、护士、老师、警察等这些最容易发现受害者的人,如果遇到疑似虐童不举报的,以失职论。”

上海炜衡律师事务所杨胜刚认为,单纯借鉴国外经验并不可取。“国外的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社会监督机制更全面,孩子的安置会有多个部门接手。而我们国家的立法偏于保守,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社会风俗和政府资源的配置来考量的。”

编辑:汤雯

责任编辑:刘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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