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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发布“约谈十条” 6月1日起实施

作者:张洋 发布时间:2015-09-09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日前,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约谈十条”旨在推动约谈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9种情形将被约谈

《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网信办、地方网信办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此前,在安全生产、物价、国土等领域,相关政府部门都采用过约谈方式来纠正问题、规范行业行为。

《规定》明确了实施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一是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二是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是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四是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五是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六是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七是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八是年检中问题突出的;九是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根据《规定》,约谈对象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国家网信办信息服务管理局局长范力表示,“近期部分网站出现的散布不实消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造成用户信息大规模泄露的,出现大量违反规定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大量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信息的等情况,如果情节严重、处置不及时,都可能会被约谈。”

约谈与依法处罚并不矛盾

今年2月2日和4月10日,国家网信办有关业务局及北京市网信办负责人对网易和新浪进行了约谈。据介绍,网易约谈后,通过对全站频道及栏目的3轮彻底排查,主动关闭了6个频道的17个问题栏目,清理互动环节负面及低俗信息约2.4万条,处理各类违规账号400余个,封禁发布色情低俗信息IP地址19个,撤换了一批广告客户,清理了一批不符合规范的合作商,网站内容质量明显提升。新浪的约谈是4月10日进行的,目前正在整改过程中。

对于约谈和处罚的关系,范力表示,两者并不矛盾,不是以约谈替代处罚、约谈后不再处罚;同时,也可以避免只是单纯地一罚了之、以罚代管。进行约谈是为了加强指导监督,帮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认识问题、改正问题,更好地依法开展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规定》,约谈情况将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同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约谈要求整改的,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范力说。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单独或联合属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

第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

(二)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

(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七)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

(八)年检中问题突出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实施约谈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六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约谈,及时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七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将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

约谈情况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

第九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约谈职责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新华社北京4月28日电)

编辑:沈大雷

责任编辑:刘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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