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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新利剑” 江苏首例从业禁止令发布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04 来源: 中国江苏网

  3月24日,经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依法判处猥亵女生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这是全省首例性侵害案件判处的从业禁止令。

  何为从业禁止令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检察官为何要在量刑建议中特别提出适用从业禁止令的量刑建议?

  1适用从业禁止合乎法规。

  本案中,孙某某的教师身份给其带来实施犯罪的便利,一是老师对学生存在身份上的心理威慑,致使学生在遭受到侵害后不敢告知家长或对外求救,使该案以极其偶然的方式才案发;二是教师身份为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场所便利——学校教室;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符合判处从业禁止的条件。

  2适用从业禁止防范于未然。

  虽然《教师法》中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孙某某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判处刑罚后,会依法被剥夺教师资格,无法再担任学校老师,但其虽丧失教师资格,仍然可以从事教育培新等相关职业,考虑到其主观恶性大,行为恶劣,为了预防再犯罪,护卫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应当适用从业禁止。

  该案的意义

    该案系江苏省首例性侵害案件适用从业禁止令的案件,不仅对我省类似案件的判处提供了可参考判例,而且对于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保护校园净土更是意义重大。

  我们一直在努力

  检察建议督促履职

  “很多学校为了抓升学率,而忽略了相关生理卫生及安全防范教育,导致学生不知如何防范不法侵害,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且学校是个德教育人的地方,它应当是是一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大伞,不应存在滋生黑暗的土壤”。

  普法宣法防侵害

  该院未检科专门针对性侵害问题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相关防范知识,同时开展“金色花”法治·守护爱校园巡讲系列活动,以增强青少年不法侵害防范意识,提高青少年安全自护能力。

责任编辑:周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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