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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14 来源: 江苏教育发布

  近年来,全省中小学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章制度,财务规范化管理明显提升。但部分中小学仍存在法制观念不强、预算执行不严、制度落实不力和内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财务管理?近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提出九点意见。

  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持之以恒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委教〔2017〕10号),切实规范学校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2.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校长作为学校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学校资金规范运行。要高度重视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支持。资金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健全和完善以内部控制制度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认真排查学校管理中的风险点,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校长对本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主持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工作方案,重点围绕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基建与维修、食堂、采购、学生资助等领域,细化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和行政事务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控制环节和相关责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重视和加强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管理,明确审批和签署权限。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强化预决算管理

  1.健全预算编审体系。遵循“统筹兼顾、收支平衡、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会同相关科室共同负责预算编制工作。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收入预算测算准确,真实反映,不得瞒报或漏报收入;支出预算强化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内涵建设投入,提高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推进学校中期财政预算规划和项目滚动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2.严格预算执行。学校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支出标准和范围,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缩常规性支出,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积极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不断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预决算信息必须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地对外公开,严禁瞒报、漏报和编造虚假财务决算信息。

  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1.依法依规组织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票据,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严禁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费。

  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强制手段要求学生参加服务性、代办性项目。

  坚持收费公示制度,长期、固定在学校醒目位置向家长和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等。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定期排查机制,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2.规范支出管理。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内容。

  严格执行当地工资政策,规范津贴补贴发放。严禁学校利用经济手段如支付“推荐费”“介绍费”等招揽生源。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严禁使用“白条”列支,严禁使用虚假票据,严禁虚列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套取公用经费。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专款专用。

  加强学校资产管理

  1.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以及处置等,应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并按规定程序与要求办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加强现金和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2.严格控制中小学校对外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投资设立的培训机构、基金会等经济实体的财务,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加强校办产业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强化食堂财务管理

  1.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原则,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收支管理,控制物资出入,定期公示监督,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权益。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

  2.加强食堂伙食收支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对食堂收支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全面、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项目,杜绝虚报收入或虚列成本。学生缴纳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性支出。伙食费期末累计结余或亏损应控制在年度收支总额的3%以内,确有少量结余的,应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学校招待费支出或以其它方式转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3.学校食堂物资和有价证券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台账。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双人采购,人员定期轮换,大米、面粉、油、肉类等大宗物品采购与出入库方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建立学校食堂财务公开制度,将食堂财务收支、物资采购、饭菜价格等情况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应建立由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推进食堂民主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规范采购与基建管理

  1.加强学校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规范学校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将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零星采购项目,学校要明确内部采购、验收、入库等流程,规范内部采购方式变更手续,做好邀标、议标记录。为学生代购活动所产生的折扣收益,应全部让利于学生,不得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或其他利益。

  2.严格执行学校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和各类报批手续。校舍建设、维修要合理规划,按预算控制建造成本,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建设预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规模和标准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严格履行支付审批手续。项目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推行基建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管理。

  提升财务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

  1.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学校财务工作。学校的总账、出纳、物品采购、仓管等岗位必须分离,学校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校财务人员。严格新进财务人员选用,逐步提高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财务人员的占比,并在绩效工资分配上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同等待遇。

  2.加大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力度,研制出台本地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财务人员培训计划,重点加强单位一把手的财经纪律与财务知识培训,增强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加强学校财会人员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履职情况考核奖励机制,不断提升财务管理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就要管行风、管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强化学校党组织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各级党委教育工委、教育局要积极协同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和审计等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审计或督查,做到监督全面、排查彻底、不留死角。坚持问题导向,对审计与督查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

  2.严格监督问责。完善领导班子决策全程纪实、责任倒查追究及纠错纠偏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立监督问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问题整改实行督查督办;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财务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顶风违纪,出现窝案、大案、要案和重复性案件的单位和部门,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较多的地区,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采用诫勉、通报、责令整改、追回财政资金、1-3年内禁止申报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和省级评奖评优项目等措施,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3.各设区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学校认真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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