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今日要闻 > 正文

我省七部门联手深化高教“放管服”改革

作者:江 娇 发布时间:2017-12-13 来源: 江苏教育新闻网-《江苏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江娇)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日前,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江苏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根据《办法》,我省将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深化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扩大高校进人用人自主权,推进高校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改革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扩大高校科研工作自主权,完善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下放高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完善高校经费和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改进高校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扩大高校资产使用与处置权限,优化高校办学设备招标采购流程;支持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区别管理,优化审批程序;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办法》提出,从2017年起,下放所有本科院校教师职称系列、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其他辅系列(不含“以考代评”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本科院校,高级职称评审权根据各本科院校的实际情况依申请下放。2019年前向所有高职院校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

  在推进高校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办法》明确,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将绩效工资与教学、科研成果挂钩,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取得突出成绩者倾斜。对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和具有创新实践成果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办法》强调,高校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不再上缴国库。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校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计入绩效工资。高校和所属单位的领导可按规定获取科技成果转化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试点开展高等院校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制度。

  《办法》明确,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责任编辑:陈路

相关新闻

江苏教育报刊总社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33号  邮编:210036  

江苏省网络视听违规节目举报

电话:86275776(报社相关),86275726(通联发行) 传真:025-86275721,86275777;技术支持:86381340。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084号, 苏ICP备09001380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010420

江苏教育报刊总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