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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更严了

作者:王 拓 发布时间:2018-03-14 来源: 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记者13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省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学籍管理首先要从规范做起。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规范招生入学和学籍注册程序,做到令行禁止。

  公办学校不得跨市招生,民办学校跨市招生必须列入生源地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提前“掐尖”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坚决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考及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要求,从2018年开始,所有应届普通高中学生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地点必须与学籍所在地一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过程性管理和动态监督,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各地要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此外,我省将严格转学审批。落实学籍管理“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要求,对于确实需要转学且符合转学条件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关于转学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转学审批程序。

  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转学、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本省低星级学校向高星级学校转学、外省非重点高中学生向我省四星级普通高中转学、休学期间转学等情况,一律不得擅自审批,特殊情况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交汇点记者 王拓

责任编辑:陈路

江苏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更严了
高考报名地点需与学籍所在地一致
发布时间:2018-03-14   
来       源:新华报业网  

  交汇点讯 记者13日从省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我省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通知。

  通知指出,学籍管理首先要从规范做起。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规范招生入学和学籍注册程序,做到令行禁止。

  公办学校不得跨市招生,民办学校跨市招生必须列入生源地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提前“掐尖”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坚决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考及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要求,从2018年开始,所有应届普通高中学生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地点必须与学籍所在地一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过程性管理和动态监督,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各地要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此外,我省将严格转学审批。落实学籍管理“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要求,对于确实需要转学且符合转学条件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关于转学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转学审批程序。

  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转学、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本省低星级学校向高星级学校转学、外省非重点高中学生向我省四星级普通高中转学、休学期间转学等情况,一律不得擅自审批,特殊情况按照《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交汇点记者 王拓

责任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