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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应该惩!如何戒?

作者:李大林 发布时间:2019-11-27 来源: 《江苏教育报》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学校和教师怎么看?接下来该怎么办?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教育界人士——

教育惩戒,应该惩!如何戒?

  ■本报记者 李大林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的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规则》还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针对性价值不言而喻

  “我们反对惩罚未成年人,尤其是体罚和变相体罚,但不能因噎废食,连适当的教育惩戒也放弃了。”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校长李伟平说,“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教育方式曾一度受到激烈批判和普遍诟病,从而导致教育走向另一个极端:教师缩手缩脚,对犯了错误的学生缺少办法。“因此,《规则》的针对性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规则》的制定有现实针对性,能让我们重新认识教育过程与教育规范。同时,也能让世人逐步知晓教育的内在法则和儿童身心全面成长的特征。”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师朱曦说,“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立德树人,其过程含有规范的内容和方式,惩戒是实现这种育人规范的一种必要方式,也是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手段。”

  徐州高级中学校长秦晓华认为,《规则》内容接地气,可操作性强,从教育规章上赋权给教师,教师将“惩戒”作为一个可选的教育手段,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更好地教育学生有积极意义。

  《规则》的制定,得到教育工作者的普遍欢迎。“教师教育惩戒行为指向明确、界限明晰,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和厘清教师的教育行为。”南京市芳草园小学副校长黄健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教育惩戒都是广大教师和家长关注的话题。《规则》不仅厘清了教育惩戒的概念,还有实施的原则和配套措施,这样学校和教师就能根据学生不同的违纪行为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

  “惩”是手段,“戒”是目的

  一年前,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曾召开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听证会,在多方见证下,把“戒尺”还给了老师。针对学生“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影响班级集体学习和活动”等不同情况,采取“批评、静坐、隔离、陪读”等惩戒方式。

  “去年措施出来后,老师用得多的是轻微的惩戒方式,学生的课堂秩序、完成作业和同伴交往等方面都有明显改善。”李伟平告诉记者,通过召开听证会,他们征求了家长及多方意见,在执行过程中,班主任把教育惩戒融入班级公约,大家共同监督,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让孩子头脑中形成“无形戒尺”,进而逐步减少“惩”的次数,达到“戒”的目的。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张新平认为,对教师而言,惩戒不能脱离日常教学情境,更重要的是要秉持对学生的仁爱之心,追求对教育的深刻理解,只有这样才能用好惩戒这一教育方式。

  “没有爱的教育是苍白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好的教师,必然是管教同步、严慈同体的。”黄健说,《规则》的出台也提醒我们,无论是家长、学校还是社会,都要重新认识惩戒的必要。《规则》正式出台后,学校层面还应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做好家校沟通,家长要明确让老师重拾“戒尺”,做好协同教育,舆论要做好宣传引导,营造积极的教育氛围等。

  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教育界有关人士认为,《规则》具体到执行层面,一定要分清可以惩戒和必须惩戒的区别。作为一个原则性文件,学校在执行《规则》时要进一步细化,哪些行为可以采用惩戒方式,在惩戒前对违规学生有没有事先提醒,实施惩戒后有没有跟进教育,家校有没有达成一致、形成合力等,都必须考虑。

  “《规则》的20条内容,不仅对教育惩戒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等予以明确,还针对哪些情况可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等进行了说明,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秦晓华告诉记者,但具体到实施层面还有细化的空间,如“一般惩戒”中的两条内容:“适当增加运动要求”“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适当”“暂扣”都是原则性说法,执行过程中,各学校应进一步明确界定。

  李伟平说,实施教育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如对小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频次不宜过多,频繁的、过于严厉的惩戒,也会对孩子的身心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中学生处于心理快速发展时期,在选择惩戒方式等方面也要慎重,惩戒只是手段,目的就是让学生敬畏规则、遵守规范。

  “严格意义上说,《规则》不等同于法律,所以在实行过程中一定会遇到程序方面如权力授予、家校共识、惩戒的事实界定和力度的裁量等诸多问题。但无论如何,教育与儿童健康成长始终是运用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惩戒只是就特殊事件对学生的一种教育方式。”朱曦说,教育惩戒必须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即便是有法可依,也不能因为惩戒而把学生当成“法治”的对立面。为此,从另一方面说也必须强化教师的法律意识,提高教师的职业伦理与法律素养,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因不懂得法理、不考虑情理而产生过失或过激行为。

  朱曦告诉记者,教育惩戒是以否定的方式教育学生,实施的主体主要是教师和学校,但教师和学校的身份只是教育主体并非行政主体或执法主体,因而教育惩戒权只是一种公权授予,在实施过程中依然缺乏可行的程序法依据,这将是实行本《规则》的一个难点。

  “有鉴于此,是否可以考虑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中,明确学生应服从教师教育惩戒的相关内容。在具体的条款规定中,应就小学生和中学生不同年龄特征加以区分。再者,因学生的成长具有个别性和差异性,有些教育惩戒应该由学校、教师和家长共同完成,一些特殊的惩戒如限制娱乐或游戏活动等只能由家长实施。”朱曦说。

  “因为教育惩戒不仅关乎教师和学校,还关系到家长和社会的认同和接受能力。所以,目前《规则》的发布就是为了取得更多社会共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教授建议,如能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落地实施会更好操作。

责任编辑:陈路

教育惩戒,应该惩!如何戒?
发布时间:2019-11-27   
来       源:《江苏教育报》  

  近日,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学校和教师怎么看?接下来该怎么办?还有哪些意见和建议?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教育界人士——

教育惩戒,应该惩!如何戒?

  ■本报记者 李大林

  《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的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规则》还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针对性价值不言而喻

  “我们反对惩罚未成年人,尤其是体罚和变相体罚,但不能因噎废食,连适当的教育惩戒也放弃了。”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校长李伟平说,“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教育方式曾一度受到激烈批判和普遍诟病,从而导致教育走向另一个极端:教师缩手缩脚,对犯了错误的学生缺少办法。“因此,《规则》的针对性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规则》的制定有现实针对性,能让我们重新认识教育过程与教育规范。同时,也能让世人逐步知晓教育的内在法则和儿童身心全面成长的特征。”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师朱曦说,“教育的根本目的是立德树人,其过程含有规范的内容和方式,惩戒是实现这种育人规范的一种必要方式,也是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手段。”

  徐州高级中学校长秦晓华认为,《规则》内容接地气,可操作性强,从教育规章上赋权给教师,教师将“惩戒”作为一个可选的教育手段,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更好地教育学生有积极意义。

  《规则》的制定,得到教育工作者的普遍欢迎。“教师教育惩戒行为指向明确、界限明晰,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和厘清教师的教育行为。”南京市芳草园小学副校长黄健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教育惩戒都是广大教师和家长关注的话题。《规则》不仅厘清了教育惩戒的概念,还有实施的原则和配套措施,这样学校和教师就能根据学生不同的违纪行为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

  “惩”是手段,“戒”是目的

  一年前,常州市局前街小学曾召开关于实施教育惩戒的听证会,在多方见证下,把“戒尺”还给了老师。针对学生“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影响班级集体学习和活动”等不同情况,采取“批评、静坐、隔离、陪读”等惩戒方式。

  “去年措施出来后,老师用得多的是轻微的惩戒方式,学生的课堂秩序、完成作业和同伴交往等方面都有明显改善。”李伟平告诉记者,通过召开听证会,他们征求了家长及多方意见,在执行过程中,班主任把教育惩戒融入班级公约,大家共同监督,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让孩子头脑中形成“无形戒尺”,进而逐步减少“惩”的次数,达到“戒”的目的。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张新平认为,对教师而言,惩戒不能脱离日常教学情境,更重要的是要秉持对学生的仁爱之心,追求对教育的深刻理解,只有这样才能用好惩戒这一教育方式。

  “没有爱的教育是苍白的,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好的教师,必然是管教同步、严慈同体的。”黄健说,《规则》的出台也提醒我们,无论是家长、学校还是社会,都要重新认识惩戒的必要。《规则》正式出台后,学校层面还应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做好家校沟通,家长要明确让老师重拾“戒尺”,做好协同教育,舆论要做好宣传引导,营造积极的教育氛围等。

  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教育界有关人士认为,《规则》具体到执行层面,一定要分清可以惩戒和必须惩戒的区别。作为一个原则性文件,学校在执行《规则》时要进一步细化,哪些行为可以采用惩戒方式,在惩戒前对违规学生有没有事先提醒,实施惩戒后有没有跟进教育,家校有没有达成一致、形成合力等,都必须考虑。

  “《规则》的20条内容,不仅对教育惩戒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等予以明确,还针对哪些情况可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等进行了说明,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秦晓华告诉记者,但具体到实施层面还有细化的空间,如“一般惩戒”中的两条内容:“适当增加运动要求”“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适当”“暂扣”都是原则性说法,执行过程中,各学校应进一步明确界定。

  李伟平说,实施教育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如对小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频次不宜过多,频繁的、过于严厉的惩戒,也会对孩子的身心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中学生处于心理快速发展时期,在选择惩戒方式等方面也要慎重,惩戒只是手段,目的就是让学生敬畏规则、遵守规范。

  “严格意义上说,《规则》不等同于法律,所以在实行过程中一定会遇到程序方面如权力授予、家校共识、惩戒的事实界定和力度的裁量等诸多问题。但无论如何,教育与儿童健康成长始终是运用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惩戒只是就特殊事件对学生的一种教育方式。”朱曦说,教育惩戒必须坚持正面引导为主,即便是有法可依,也不能因为惩戒而把学生当成“法治”的对立面。为此,从另一方面说也必须强化教师的法律意识,提高教师的职业伦理与法律素养,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因不懂得法理、不考虑情理而产生过失或过激行为。

  朱曦告诉记者,教育惩戒是以否定的方式教育学生,实施的主体主要是教师和学校,但教师和学校的身份只是教育主体并非行政主体或执法主体,因而教育惩戒权只是一种公权授予,在实施过程中依然缺乏可行的程序法依据,这将是实行本《规则》的一个难点。

  “有鉴于此,是否可以考虑在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中,明确学生应服从教师教育惩戒的相关内容。在具体的条款规定中,应就小学生和中学生不同年龄特征加以区分。再者,因学生的成长具有个别性和差异性,有些教育惩戒应该由学校、教师和家长共同完成,一些特殊的惩戒如限制娱乐或游戏活动等只能由家长实施。”朱曦说。

  “因为教育惩戒不仅关乎教师和学校,还关系到家长和社会的认同和接受能力。所以,目前《规则》的发布就是为了取得更多社会共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教授建议,如能将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定义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落地实施会更好操作。

责任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