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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孩子,让不合格父母“回炉”

作者:管 莹 发布时间:2020-05-14 来源: 《新华日报》

省检察院省妇联联合下发意见推行强制亲职教育

为了孩子,让不合格父母“回炉”

  不满17周岁的成然(化名)结交不良朋友后,抽烟、喝酒、流连酒吧,但其父母却听之任之。直至成然伙同他人殴打、非法拘禁一名14岁的少女,涉嫌犯罪,父母才如梦初醒。

  今年4月,鉴于成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谅解,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一年。同时,检察机关对成然父母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强制亲职教育。

  3月27日,省检察院和省妇联下发《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父母,将接受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力量合力推动的“回炉”再造。

  “熊孩子”背后往往有“熊家长”

  我省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逃学、沉迷网络游戏、校园欺凌乃至违法犯罪背后,都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有着极大关联。“熊孩子”的背后往往有“熊家长”,问题孩子的背后常常有问题家长的影子。

  对有问题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法律上的规制举措主要有两种,一是剥夺监护资格,二是对其进行训诫。然而,剥夺监护资格只能针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对于一般性的监护不力或监护不当者适用就违反了“比例原则”,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训诫尽管可以产生一时的震慑效果,但因缺乏配套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监护不力或不当问题。

  因此,在上述两种措施之外,增设“强制亲职教育”显得尤为必要。而我国现行法律也为此提供了一定制度依据。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对此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责令涉案未成年人的失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对其进行训诫。

  强制亲职教育针对“熊家长”

  “强制亲职教育针对的三类问题家长中,最主要的就是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熊家长’。”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实施意见》,检察机关经调查评估,确定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与监护人监护不当存在关联、亲职教育确有必要后,应作出亲职教育决定,要求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到指定机构报到,接受亲职教育。

  此外,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失职”家长、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尚未达到需要剥夺其监护资格的家长,也是强制亲职教育的对象。

  强制亲职教育以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的形式开展,采取课堂教学、实境教学等方法。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帮助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和良好行为习惯,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价值观;教导监护人有效的沟通方式,引导其改变不当的教养方式;协助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指导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

  亲职教育结束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出具效果评估报告,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完成必要的学时任务,其接受亲职教育的效果可作为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参考。

  结合实际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

  《实施意见》充分吸取我省试点地区近年来开展强制亲职教育探索的有益经验,如引入专业力量参与、“一案一策”、双向原则、注重效果评估等。

  《实施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应与妇联合作,构建联动机制,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民政、村(居)委员会等单位和组织的沟通,共同推进亲职教育工作。具体实施可由妇联推荐,经检察机关审核后,确定承接此项工作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检察机关应当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衔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指导制定有针对性的亲职教育方案。《实施意见》明确,亲职教育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两个月。

  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多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千差万别。《实施意见》要求,亲职教育必须结合个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个性化方案。亲职教育结束后6个月内,检察机关可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回访,重点了解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状况有无改善、亲子关系是否得以修复等情况。

  “家长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角色。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尽管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最基础的影响因素仍是家庭。以国家强制力让不合格父母‘回炉’再造,督促其切实、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有助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陈爱武高度评价了检察机关与妇联的这一“硬核”举措。

  本报通讯员 管莹

责任编辑:陈路

为了孩子,让不合格父母“回炉”
发布时间:2020-05-14   
来       源:《新华日报》  

省检察院省妇联联合下发意见推行强制亲职教育

为了孩子,让不合格父母“回炉”

  不满17周岁的成然(化名)结交不良朋友后,抽烟、喝酒、流连酒吧,但其父母却听之任之。直至成然伙同他人殴打、非法拘禁一名14岁的少女,涉嫌犯罪,父母才如梦初醒。

  今年4月,鉴于成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谅解,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一年。同时,检察机关对成然父母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强制亲职教育。

  3月27日,省检察院和省妇联下发《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父母,将接受国家强制力和社会力量合力推动的“回炉”再造。

  “熊孩子”背后往往有“熊家长”

  我省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逃学、沉迷网络游戏、校园欺凌乃至违法犯罪背后,都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有着极大关联。“熊孩子”的背后往往有“熊家长”,问题孩子的背后常常有问题家长的影子。

  对有问题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法律上的规制举措主要有两种,一是剥夺监护资格,二是对其进行训诫。然而,剥夺监护资格只能针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施,对于一般性的监护不力或监护不当者适用就违反了“比例原则”,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训诫尽管可以产生一时的震慑效果,但因缺乏配套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指导,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监护不力或不当问题。

  因此,在上述两种措施之外,增设“强制亲职教育”显得尤为必要。而我国现行法律也为此提供了一定制度依据。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对此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责令涉案未成年人的失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对其进行训诫。

  强制亲职教育针对“熊家长”

  “强制亲职教育针对的三类问题家长中,最主要的就是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熊家长’。”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实施意见》,检察机关经调查评估,确定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与监护人监护不当存在关联、亲职教育确有必要后,应作出亲职教育决定,要求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到指定机构报到,接受亲职教育。

  此外,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失职”家长、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尚未达到需要剥夺其监护资格的家长,也是强制亲职教育的对象。

  强制亲职教育以单独辅导、家庭辅导、团体辅导的形式开展,采取课堂教学、实境教学等方法。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帮助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和良好行为习惯,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价值观;教导监护人有效的沟通方式,引导其改变不当的教养方式;协助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指导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

  亲职教育结束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出具效果评估报告,检察机关联合妇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涉案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完成必要的学时任务,其接受亲职教育的效果可作为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参考。

  结合实际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

  《实施意见》充分吸取我省试点地区近年来开展强制亲职教育探索的有益经验,如引入专业力量参与、“一案一策”、双向原则、注重效果评估等。

  《实施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应与妇联合作,构建联动机制,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民政、村(居)委员会等单位和组织的沟通,共同推进亲职教育工作。具体实施可由妇联推荐,经检察机关审核后,确定承接此项工作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检察机关应当与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衔接,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指导制定有针对性的亲职教育方案。《实施意见》明确,亲职教育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两个月。

  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多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千差万别。《实施意见》要求,亲职教育必须结合个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个性化方案。亲职教育结束后6个月内,检察机关可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回访,重点了解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状况有无改善、亲子关系是否得以修复等情况。

  “家长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角色。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尽管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最基础的影响因素仍是家庭。以国家强制力让不合格父母‘回炉’再造,督促其切实、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有助于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陈爱武高度评价了检察机关与妇联的这一“硬核”举措。

  本报通讯员 管莹

责任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