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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作者:王小亮 李大林 发布时间:2022-01-19 来源: 江苏教育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 王小亮 记者 李大林)1月14 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进行发布和解读。此次发布的《条例》共7章37条,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在机构设置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 1:5 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 800—1000 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

  《条例》明确,要建立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并对督导实施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了12项督政、13项督学和6项评估监测事项。其中,“双减”政策落实情况将作为督政的重要内容。

  对学校的教育督导,《条例》列出了13项督导事项,包括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规范教材使用,开展科学研究等情况;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学生欺凌防控情况;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作业设计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的情况;落实校园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情况等。

  为强化督导结果运用,《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其中,被督导单位如有贯彻教育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政策解读】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内容解读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要求,加强新时代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举措,《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在我省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推动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设计;立足江苏实际,体现江苏特色,注重将我省教育督导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坚持系统思维,做到全面覆盖,又突出重点环节,抓住关键条款做好制度设计,切实提高法规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共7章37条,主要规定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完善督导体制,明确职责分工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专设“督导机构和职责”一章,完善督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一是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二是合理界定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规定“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并以分项列举的形式分别规定了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自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三是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要求教育督导委员会“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成员单位联络机制和年度履职报告制度”,规定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教育督导。

  加强督学管理,建立保障机制

  专设“督学”一章,在相关制度设计中坚持强管理、重服务原则,多措并举解决我省基层教育督导队伍存在的数量不足、专业不强以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一是规范督学的任用机制。对督学的任命、聘任形式分别作出规定;明确督学任职条件,对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品德修养、学历业绩等提出要求,并建立了督学的任期和退出制度。二是强化对督学的管理。明确督学在开展督导时应当回避的5种情形,对督学在实施督导过程中依法、文明督导予以规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三是发挥培训和考核的作用。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健全督学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命或者解聘。四是完善保障机制。规定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可以作为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兼职督学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教育督导经费列支。

  健全督导体系,规范督导实施

  在“督导事项和实施”一章,建立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并对督导的实施进行了规范。一是细化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的具体内容。条例规定了12项督政、13项督学和6项评估监测事项。将“双减”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政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要“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情况”。二是明确实施教育督导的具体形式和工作要求。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的职权种类,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主要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经常性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三是规范教育督导的实施程序。规定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工作流程,授权教育督导机构制订经常性督导工作规程。赋予被督导单位申辩和提出异议的权利,规定督导意见书应当包括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和建议等内容,要求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及时进行核查等内容。

  注重结果运用,强化督导效果

  为保障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提升《条例》的刚性约束和实施效果。一是突出督导结果运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优秀的被督导单位进行表彰激励;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结果不合格的对象,可以视情节严重给予约谈或者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二是坚持监督和指导并重。《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根据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学校类型、办学特点等,提出有针对性的督导建议,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明确相关责任。专设“法律责任”一章,明确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具体规定等。

责任编辑:陈路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发布时间:2022-01-19   
来       源:江苏教育报  
作       者:王小亮 李大林

  本报讯(见习记者 王小亮 记者 李大林)1月14 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进行发布和解读。此次发布的《条例》共7章37条,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组织、社会公众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在机构设置上,《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任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个任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 1:5 的比例配备督学,其中专职督学按照每 800—1000 名专任教师配备一名。

  《条例》明确,要建立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并对督导实施进行了规范。《条例》规定了12项督政、13项督学和6项评估监测事项。其中,“双减”政策落实情况将作为督政的重要内容。

  对学校的教育督导,《条例》列出了13项督导事项,包括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规范教材使用,开展科学研究等情况;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学生欺凌防控情况;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作业设计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的情况;落实校园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情况等。

  为强化督导结果运用,《条例》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实施教育督导问责。其中,被督导单位如有贯彻教育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等八种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约谈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等八种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政策解读】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内容解读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要求,加强新时代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举措,《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在我省得到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推动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设计;立足江苏实际,体现江苏特色,注重将我省教育督导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坚持系统思维,做到全面覆盖,又突出重点环节,抓住关键条款做好制度设计,切实提高法规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共7章37条,主要规定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完善督导体制,明确职责分工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专设“督导机构和职责”一章,完善督导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一是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设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督导机构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二是合理界定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责。规定“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并以分项列举的形式分别规定了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自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三是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要求教育督导委员会“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成员单位联络机制和年度履职报告制度”,规定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教育督导。

  加强督学管理,建立保障机制

  专设“督学”一章,在相关制度设计中坚持强管理、重服务原则,多措并举解决我省基层教育督导队伍存在的数量不足、专业不强以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一是规范督学的任用机制。对督学的任命、聘任形式分别作出规定;明确督学任职条件,对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品德修养、学历业绩等提出要求,并建立了督学的任期和退出制度。二是强化对督学的管理。明确督学在开展督导时应当回避的5种情形,对督学在实施督导过程中依法、文明督导予以规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三是发挥培训和考核的作用。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健全督学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实绩突出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命或者解聘。四是完善保障机制。规定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可以作为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兼职督学因参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教育督导经费列支。

  健全督导体系,规范督导实施

  在“督导事项和实施”一章,建立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并对督导的实施进行了规范。一是细化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的具体内容。条例规定了12项督政、13项督学和6项评估监测事项。将“双减”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政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要“强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情况”。二是明确实施教育督导的具体形式和工作要求。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时可以行使的职权种类,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主要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每3至5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经常性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三是规范教育督导的实施程序。规定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工作流程,授权教育督导机构制订经常性督导工作规程。赋予被督导单位申辩和提出异议的权利,规定督导意见书应当包括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和建议等内容,要求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及时进行核查等内容。

  注重结果运用,强化督导效果

  为保障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提升《条例》的刚性约束和实施效果。一是突出督导结果运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对优秀的被督导单位进行表彰激励;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结果不合格的对象,可以视情节严重给予约谈或者通报其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二是坚持监督和指导并重。《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根据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结合学校类型、办学特点等,提出有针对性的督导建议,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明确相关责任。专设“法律责任”一章,明确督学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教育督导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具体规定等。

责任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