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健代表的“两会”议案

作者:缪志聪 许妍 发布时间:2017-03-08 来源: 江苏教育新闻网-《江苏教育报》

  ■本报特派记者 缪志聪 见习记者 许妍 

  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五次会议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分别于3月3日、5日相继开幕。会议期间,本报记者就今年“两会”将提交的议案和建议情况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

  加强校企合作,提升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对校企合作都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2009年,浙江宁波出台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在该条例的推动下,宁波各职业院校已与1000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但在开展校企合作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迫切需要法律的指导和保障。

  “近年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职业院校、企业四方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增强职业教育的发展能力。”沈健告诉记者,江苏省人大也已经把《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列为2018年第一季度将出台的正式立法项目,目前正在抓紧立法调研。

  在全国,其他不少地方也对立法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做了许多有益探索,比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率先在全国制定并实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山东、河南出台省级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加强政府统筹协调,规范校企合作行为,促进校企合作持续深入开展,浙江宁波、江苏苏州、河北邯郸、辽宁沈阳等地出台地级市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或办法。

  为此,沈健建议通过制定条例明确政府有关部门职责,推动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校企合作提供支持等,并进一步明确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措施。如明确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优惠政策,引导政府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沈健说,在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进行引导、明确要求、给予支持的同时,要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将企业参与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推进校企合作长期有效开展。其中,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要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并且要按协议给予来实践的学生和教师适当的劳动报酬。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院校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有实力的企业还可以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

  制定《考试法》,保障国家考试公平

  谈到制定《考试法》的必要性,沈健表示,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各类国家考试已形成相当庞大的规模,涵盖了教育、司法、人事、卫生等多个领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达200多种,每年参考人数超过3000万人。考试已经成为衡量和选拔人才、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国考试立法至今仍是空白,一些考试的设定依据仅来源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此,沈健表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明确提出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当前,迫切需要推进依法治考,制定国家考试法,保障国家考试的公平、科学与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泛开展的各类考试实践,在命题、制卷、考试组织、试卷评阅、成绩处理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为国家考试立法奠定了良好基础。”沈健表示,当前要推动出台《考试法》,确立国家考试类别,规范考试的设置和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各类考试实施办法,加快构建一套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考试法律体系。

  沈健建议说,《考试法》要规范考试基本程序,明确法律责任追究,规范考试争议处理。其中,对有可能出现的考试争议,要完善法律救济途径,“明确赋予考生及其他与考试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员,针对报考资格和条件的设置、考试程序和时间地点、试题命制和评分结果等方面提出质疑的权利,并有权通过法定渠道和方式进行公开审查和救济。”

责任编辑:李月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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