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1 来源: 扬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扬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教发〔2019〕49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应急管理部等三部门《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遵循依法规范、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全面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有效监管,切实构建起长效管理机制。现根据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准入管理

  (一)严格申办程序

  1.研制印发《扬州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办理操作指引(试行)》。《操作指引》明确适用对象、办证条件、提交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2.探索并完善事前业务咨询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的名称核准流程、消防部门行政许可(备案)流程的管理工作,建立数据交换、信息共享机制。

  (二)严格规范标准

  3.按照《扬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场地、师资、招生等严格把控,符合条件的予以准入。

  4.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非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下同)才能开展培训,领取办学许可证未进行登记的机构不得进行招生。

  5.办学许可证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有审批权的县(市、区)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辖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由管委会负责初审,市教育局复核后作出许可决定。

  (三)严格开展年审

  6.制定严格的年审制度体系。年审内容包括:依法依规办学、学校(中心)管理、社会效益等三部分。

  7.年审着重检查培训机构是否违反以下规定:

  (1)培训机构严禁出现教学点无证办学。

  (2)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3)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4)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5)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退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6)学校管理包括培训机构校舍环境的安全管理、设施投入、章程管理、招生管理、广告宣传、财务管理、学生管理、教师建设、办学设备设施的投入等符合相关方面要求。

  8.年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白名单;连续两年年审不予通过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加强过程管理

  (一)加强课程备案管理

  9.建立课程备案制度,春秋季及寒暑假招生须向提前所在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课程备案。课程备案内容包括任课老师信息表、学期课程安排计划表、招生对象、教学大纲等四部分。

  10.如中途遇任课老师更换,课程内容计划调整等,须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更新课程备案信息。

  (二)加强招生备案管理

  11. 每年度招生季尤其是春秋学期、寒暑假招生时,招生简章内容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加强合同管理

  12.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规范培训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四)加强教师备案管理

  13.培训机构所有专、兼职教师信息须到辖区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教师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信息、每学期授课信息等。

  14.凡新聘或解聘教师必须到所在辖区教育主管部门变更机构教师信息。

  (五)加强公示管理

  15.培训机构应公示内容须全部公示到位。公示内容包括:办学资质、所有任课教师信息、培训课程内容、班次、招生简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制度等。

  16.教师信息须在培训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包含教师照片、资格证信息、姓名、所授课程等。

  (六)加强规范办学管理

  17.每年定期组织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日常监管要求以及相关教育教学专题培训等,增强培训机构的规范办学意识。

  三、建立检查制度

  (一)定期抽查

  18.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寒暑假、开学季等关键节点定期检查制度。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情按学期制定校外培训机构常态联合检查方案,确保每年2次以上“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的全覆盖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

  19.发挥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功能,建立健全街道(乡镇)联动的网格化监管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不定期抽查力度,建立不定期抽查及处罚档案。

  四、优化管理手段

  (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20.完善国、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及时更新平台数据。

  21. 按照“全面覆盖、动态更新、准确及时”的原则,采集校外培训机构基本证照信息、检查和评估信息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更新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课程及日常监督检查、教育督导、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对社会公布。

  22.对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时上传培训机构违规处理信息,与其他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23.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机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信息公告栏等渠道,及时公开和更新机构基本信息、教师基本情况、收费和退费制度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强化网络监控

  24.校外培训机构安装能够联网的视频监控。教学场所安装声像同步摄像头,逐步实现与教育主管部门专网相连接,做到实时监控,办学场所做到全覆盖、无死角,监控内容实现“云存储”30天以上。

  (三)实行网格化管理

  25.县(市、区)政府将校外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监管纳入街道、乡镇(园区)的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按照乡镇、街道(园区)划片,落实到每个社区(村),形成街道、乡镇(园区)统筹管理,社区(村)具体参与的监管路径。

  26.发挥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常态监管的统筹领导职能,形成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归口受理、分派协调等联合监管机制。

  27.落实县(市、区)教育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各地健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投诉举报和违规违法查处协同工作机制。

  (四)健全履责和学科管理

  28.建立健全对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街道(乡镇)政府等履行培训机构监管职责督政机制。

  29.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科专家组,加强对受理的学科类培训申请的审查。按学科的方向性、专业性、科学性等进行过关及备案审查。对校外培训机构学科教学是否存在提前教学、超纲教学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五)进行星级评估

  30.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星级评估指标体系》。

  31.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方案,采取听取机构自评汇报、实地查看机构、召开学生、家长和机构教职人员座谈会、查看台帐资料、开展问卷调查、随堂听课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整体质态进行全面评估。

  32.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机构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发文确认,颁发证书。

  五、加强违规处理

  33.严格执行《扬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县(市、区)执行黑白名单制度的管理考核,增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信度。

  34.加大对纳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曝光力度,对屡教不改、 不诚实守信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各类媒体进行曝光,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

  

  扬州市教育局

  2019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李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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