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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某些求职“陷阱”

作者:麦可思 发布时间:2015-09-07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警惕求职“陷阱”

大学生们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为了能够顺利找到合适的职业,毕业生应该在求职的过程中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以下这些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希望能为你提供警示,帮助你避开求职航道上的暗礁:

·试用期“陷阱”

每一个职位一般都会有最初的试用期,但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试用期”一说,延长试用时间,或是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应聘者不合格为由拒绝续约。而在新《劳动法》中的规定则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允许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会在下文中为你详细介绍,下面这个故事中的小王就是因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了自己: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的试用期过长,不过因为他已经有了法律意识,并在之前已经比较系统地了解了法律和法规,因此保护了自己的权益,但是还有更多的毕业生并没有像小王这样早做准备,也缺乏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因此,最终会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诉:

小杨终于得到了某公司的试用通知,开始上班了。他做的工作是网络维护。第一天,主管带他到公司各个部门走了一圈,熟悉情况,对他的业务能力也做了初步了解,对他也挺满意的。可是第二天,当他准备去上班的时候,却接到了公司打来的电话:“对不起,你的那项工作我们已经有更合适的人选了,你不必来上班了。”对公司的这个“解雇”决定,王同学觉得十分气愤:“我做错了什么?他们凭什么在上班的第二天就把我撂下了?!”

即使再气愤,小杨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接受这个结果。因为从一开始,该公司就以试用为名,没有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他没有办法讨回公道。

·口头约定“陷阱”

有些毕业生在毕业之前通过实习,已经和实习单位达成了录用的意向,但由于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契约,因此最后也遭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这里提醒你,即使是就业协议,也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口头约定。 毕业生小张就是由于契约意识淡薄,在就业时碰到了麻烦:

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小张认为自己工作的事就这么定了。没想到的是,等他毕业后正式到公司报到时,公司以岗位已录满为由拒绝予以录用。

由于小张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就业协议,孰是孰非,已无法定论,小张只能自吞苦果。

·廉价劳动力“陷阱”

有些用人单位不讲究诚信,会以各种方式,比如无故克扣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把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各类保险的部分费用,由职工缴纳的部分,也有明确的数额规定。

小华是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专业的大四毕业生,暑假时她在一家规模较大的报社实习。由于表现出色,实习结束后被报社录取。这样大四后不久,她便在这家报社上班了。报社表示要为她办理相关手续要再过两个月,小华也同意了,毕竟工作难得。这样尽管签定了劳动合同,小华仍未正式进入报社。慢慢她了解到,自己和同岗位的同事比,工资是他们的60%,而且由于单位一直说的手续问题拖着不给她办,她现在还没有上社会保险。

在这个案例中,其实小华已经有了初步的法律意识,但是仍然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她虽然发现了问题,却不知道要怎么去解决。而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了小吴的身上,小吴却采取了有效的方法维护了自己以及同事的合法权益……(后略)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大学毕业生在正式工作之前,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一般签订就业协议在先,签订劳动合同在后。但你也许并不明确这两者有何不同,因此不能完全明确自己的责任与应当享有的权益:

毕业生琳琳,寒假期间在某地就业市场与某企业签订就业协议书,当地人事部门业盖章进行签证,随后将协议书寄到学校,学校毕办盖章同意。后来琳琳又参加某银行组织的面试,该银行表示同意接收,她向学校毕办索要就业协议,毕业办的老师解释,因她已和某企业签协议,如要再和银行签协议,则应先承担违约责任。琳琳表示很不理解。

像上例这样对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还缺少真正的了解,因此不明确自己对所签协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何种的责任的情形在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者中确实存在。的确,毕业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那么他们的共同之处与区别分别在哪里呢?我们大致可以进行这样的归纳:

·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准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们的相同表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的性质一致。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2)主体的意思表达一致。签订就业协议的双方在表达主观愿望,意思表示真实、无强制胁迫方面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而双方的主观意思表达所处的状态完全一致。

……

·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不同之处表现在: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行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和签证机关(人事部门)介入。

……

简单地说,两者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法律力度较大,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一旦签订,就必须遵守,一旦有违约现象,必须付出应负的责任。而协议带有双方协商的成分,一旦有一方违约,后果比合同要轻一些。

编辑:陈路

责任编辑:陶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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