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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亮点

作者:王 斌 发布时间:2015-09-18 来源: 新华网

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已于9月1日开始施行。

据介绍,目前山西未成年人已近900万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进城务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群体问题;未成年人网瘾问题;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睡眠不足、严重心理问题等。加之近年来国家多部相关法律的颁布、修订,原来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很难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出台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法规保障。

据了解,在具体规定方面这一条例有十大亮点。

亮点一:保护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无旁贷。 条例将执法主体明确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规定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内容”。

亮点二:寄宿制学校安全受关注。 该条例规定:“寄宿制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宿舍和食堂的安全、卫生管理。”

亮点三:重视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条例规定:“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当向未成年学生普及生活安全常识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和不法侵害的知识,传授、帮助他人的正确方法,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

亮点四: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受保护。 条例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疏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亮点五:政府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平等受教育的环境。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未成年人,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亮点六:教育评价制度要改革。 条例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评价制度,督促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未成年学生的综合素质。”

亮点七:“范跑跑”事件引出对教师师德的更为具体的规定。 条例规定:“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未成年学生,在履行职责期间尽到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得体罚、侮辱、恐吓、歧视未成年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未成年学生收取费用,不得索要、收受礼品和财物,不得以罚款方式处罚违纪的未成年学生。”

亮点八:“特殊”未成年人有“特别”保护。 条例对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服刑的未成年人,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学生中的孤儿、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单亲家庭子女等,均制定了保护规定,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心理疾病的救助机制,为未成年人提供救助。”

亮点九: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有新规定。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未成年人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场所。确因城乡建设征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场所的规模,先行规划和建设,并配置相应的设施。”

亮点十:未成年人权益侵害案件办结有时限,处罚力度加大 。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诉、控告、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答复相关人员。”“向未成年人多人多次出售烟酒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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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9月施行 体罚违法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6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目前山西省未成年人已达近900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进城务工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未成年人网瘾问题;学生学业负担过重、睡眠不足、严重心理问题等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新情况。加之近年来国家多部相关法律的颁布、修订,原来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很难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新《条例》的出台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摘自:山西新闻网)

编辑:周灵

责任编辑:刘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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