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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作者:苏军 发布时间:2015-09-18 来源: 光明网

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障教师收入水平,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从事教育。记者昨天(17日)获悉,上海市教委已提出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强调,每学年初教师应按照学校岗位职责的要求和学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中的规定,制定岗位履职计划,经所在工作部门交流后,交考核小组存档。年末,学校考核小组综合教师自评、所在工作部门互评和学校领导评价结果后作出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优秀比例控制在10-15%。

编辑:汪振山

责任编辑:刘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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