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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发布校园伤害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07 来源: 江苏教育新闻网

四年级学生逞英雄,在非规定在校时间内跳窗受伤,这种情况学校有没有责任?对其进行言语激将的同学又是否需要担责?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两起校园伤害案件,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对未成年人家长及学校起到警示作用,促动其进一步加大对孩子的保护力度。

案例一

针对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心智尚不成熟的生理、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父母及学校均应当高度注意,加强安全教育。

一个说“你们信不信,我敢跳下去”,另一个说“我打赌你不敢跳”

13岁学生逞英雄从4米高窗沿跳下

重伤后起诉学校和挑衅者索赔

王寅是南京浦口区某小学的一名学生,从小争强好胜。事故发生时,他正读小学四年级。2011年4月22日早晨6时40分左右,王寅和同班同学吴彬早早便来到学校。这比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时间7点半早了近50分钟。

为避免学生在校外遭到意外伤害,学校便允许早到的同学先进校园。可是,因教师值班的时间为7点10分,所以当时校园里并无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在场。进入校园后,好动的王寅爬上了位于六(7)班的南面窗沿,他看着二楼硬质水泥地面的平台说:“你们信不信,我敢跳下去。”在旁的同学闻声后忙将其拉下。这时,吴彬突然对王寅说了句“我打赌你不敢跳”,并将其他同学拉着王寅的手拨开了。随后,王寅和吴彬又说了一大堆打赌的话。

之后,不服气的王寅再次爬上窗台,猛地跳下了高约4.5米的二楼平台。周围人都吓坏了,很快,王寅被同学以及闻讯而来的校领导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王寅身体多个部位骨折,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

2011年6月27日,出院后的王寅一纸诉状将自己所就读的小学以及同学吴彬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各项治疗费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寅虽是未成年人,但他已满13周岁,对跳下4米多高的硬质地面能造成人身伤害,应具有一定的预知和控制能力。但他却在逞强心理的作用下,冲动地跳下平台,所以他自己应对所受的伤负主要责任,即承担60%的责任;学校在安全防范和管理方面存在疏忽,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应承担30%的责任;同学吴某看到王寅有危险举动后,不但不加阻止,反而用打赌的言语刺激他,甚至将拉着王寅的同学拉开,其也要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学校赔偿王寅15000余元,吴彬的父母赔偿6000余元。

宣判后,王寅与其所在小学均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是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心智尚不成熟的生理、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父母及学校均应当高度注意,加强安全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应当在平时的家庭生活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对自身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学校也应加强管理和教育,一方面应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备设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并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为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另一方面应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对未成年人进行应对自然灾害、饮食卫生安全以及如何防止他人伤害自己人身的教育等。

案例二

该案件的审理还衍射出一个问题——幼儿保险制度不完备,一些家长拒绝交保险,等到事情发生时无处理赔,后悔莫及。

3岁孩子在幼儿园摔伤骨折

法院调解幼儿园赔付7300元

2010年9月,刚满3岁的周一涵被父母送到南京市某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2011年10月27日早上,周一涵在幼儿园与小朋友玩耍时摔倒。当即,幼儿园老师电话通知其父母,并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治,周一涵脚踝骨折,医生为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同年11月7日出院。治疗期间,幼儿园支付医疗费1万元。12月22日,周一涵再次住院,并花去医药费3400余元。

出院后,为了讨要这3400余元医疗费,周一涵的父母多次找学校索要,均未能谈妥。愤怒之下,周父一纸诉状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儿子第二次住院所花去的医疗费。然而,让周父没想到的是,幼儿园不但没有积极赔钱,反而提起了反诉,要求返还幼儿园第一次为周一涵支付的医疗费1万元。

在进行伤残鉴定后,周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15000余元。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周一涵是否构成伤残、营养期限等进行了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认为,周一涵骨折部位功能丧失达10.3%,不构成伤残,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120日为宜。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周一涵117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幼儿园的反诉请求。

因幼儿园不服判决,法院又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一次性给付周一涵7300元,双方就此纠纷再无纠葛。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发生人身损害后的责任分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义务、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审理本案时,法官考虑到,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受伤儿童进行特殊保护。这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个弱势群体,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当其因遭受人身伤害而提起诉讼时,应对教育机构实行推定过错责任,最大限度保护受伤儿童的合法权益。当然,法院在要求校方注重学生安全管理和教育的同时,也不能过大加重校方责任,校方承担过重责任的判决必将导致校方因害怕承担责任,而大量减少甚至取消学生的各项活动内容,很多学生会丧失全面、健康发展的机会。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件的审理还衍射出一个问题——幼儿保险制度不完备,一些家长拒绝交保险,等到事情发生时无处理赔,后悔莫及。“今后,法院将与有关部门协商,希望能对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编辑:周灵

责任编辑:陶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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