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周竹生)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护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教育系统良好秩序,丹阳市教育局和公安局就进一步规范校园保安管理提出具体相关要求并出台校园保安考核细则。
明确保安聘用管理原则。 学校、幼儿园是校园保安招聘的责任主体,校园保安实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核定校园保安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保安档案资料。
明确保安配置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至少应聘用2名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至少应聘用3名专职保安人员;在校师生员工人数超过1500人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2‰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寄宿制的应按照不低于总人数的3‰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因经费缺口暂未达标的学校应采取转岗、兼职等措施弥补专职保安人数的不足,充分满足日查夜巡等工作的需要。
明确保安聘用基本条件。 保安必须遵纪守法,敬业爱岗,品行良好,身心健康,胜任工作。新录用校园保安原则上要求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军人优先录用。
明确聘用程序。 由校(园)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政审,组织体检,合格者予以录用。由校(园)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对新聘用的保安进行初步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教育局适时组织集中培训。由校(园)与聘用保安依法签订用工合同,规范用工。与此同时明确保安解聘办法。
明确保安工作责任和工作规程。 工作职责主要为:站岗巡逻。进出把关。外来车辆管理。对携带的大件物品和贵重物品进行检查。维持校门通畅。紧急情况处置。校园保安上岗时,应着统一的保安制式服装,佩带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携带必备防卫器械,严格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开展工作。
规定还同时出台了丹阳市校园保安考核细则。
(丹阳市教育局)
编辑: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