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安市出台《关于规范农村校车服务收费管理的意见》,提出对城乡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残疾人等人员子女的校车服务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校车服务费予以全免。
意见指出,应通过政府建立财政资助、税费减免、家长合理分担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校车稳定运营,为农村中小学生和在园幼儿上、下学提供优质接送服务。各地在制定校车服务费标准时,按照不高于现行农村公交票价水平核定。校车服务费由当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月或学期核定收费标准,学校配合校车运营单位按学期收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在学期初办理学生乘车证时全额结算,不得跨学期收取。对学期中途退转学或主动提出停止乘车的学生,应当按实际乘车月数结算,退还结余费用。
编辑: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