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育新闻网讯 (通讯员 周竹生)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切实做好丹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丹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制定了《丹阳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丹阳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界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丹阳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前教育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是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和农村低保户,持有《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特困职工子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者其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含社会福利院机构的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等八种类型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明确了认定机构与职能。丹阳市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并具体负责和管理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范围与条件,认定的程序,监督与管理的办法。
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对丹阳市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了总体的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平,阳光操作,让所有的孩子都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学。
(丹阳市教育局)
编辑: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