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5部门印发《泰州市校园安全防范问责办法》,对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校园安全存在隐患,发生危及师生安全案件、事故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问责办法》对泰州市中小学、幼儿园(班)、少年宫,以及各类托管、培训机构等社会办学点的校园安全防范规定了具体的责任人和问责范围,其中明确规定,学校法人、校(园)长对校园安全负总责,保卫机构、保卫干部具体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应加强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校园安全防范所需经费应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到位。对学校不切实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机构人员经费不到位的,部署检查不落实的,追究学校和学校负责人的责任;校园安全防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计入综治委成员单位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城管、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市综治委等5部门对相关部门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综治警示,直至“一票否决”,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