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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教师职称评聘“三项规定”促进教师交流

作者:组宣科 发布时间:2015-10-21 来源: 江苏教育新闻网

为规范兴化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发挥职称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14号)、《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9]27号)及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执行口径》(泰职办字〔2010〕1号)等文件精神,近日,兴化市教育局结合兴化市具体实际,出台了2010年中级教师职务晋升的考评推荐工作意见。

“意见”要求学校的审核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选拔、择优推荐,严格执行“四公开”(向教师公开上级下达给本单位的岗位指标数,申报者公开述职,公开展出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实绩材料,公开单位的评审推荐上报人选)。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意见”对教师交流作了三项规定:

一是借用、挂职、交流、支教人员的职称评聘。 为将职称评聘与学校岗位管理相配套,凡经教育局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指学校之间借用)的在编、在岗人员,其职称评聘由借用单位负责办理,推荐及考评与借用单位其他在编教师一视同仁。挂职、交流、支教人员的职称评聘仍由编制单位办理。

二是继续实行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职称晋升与支教挂钩的办法。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年龄为40周岁及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在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含小学高级、中学高级)时,须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历或指导性支教(指导性支教者是取得兴化市级及以上名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骨干教师)经历。对2010年秋学期经批准执行支教任务的视同一年支教经历参加2010年高级职称评审,若评审通过,则待一年支教经历期满后聘任相应高级职称职务。

三是职称评聘与教师交流。 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教师交流,今年评审通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中、高级职称教师,男45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40周岁以下(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同一学校工作满六年的,在1-2年内必须在学区内或全市范围内进行交流,交流工作时间为1-3年。经批准交流到位时,正式聘任相应职称职务。符合支教规定的必须执行支教政策。

(兴化市教育局组宣科)

编辑:周灵

责任编辑:陶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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