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泰兴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暨行风建设工作会议上,泰兴市纪委、市委教育工委、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的《泰兴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办法界定了12种违反师德行为,并针对情节轻微、较重、严重三种情形分别明确了惩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为、整改问题、光大师德、纯化行风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
12种违反师德行为具体是: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迟到早退,擅自缺课或离开教学岗位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炒股、游戏、聊天等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工作日中午饮酒、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在学生活动场所吸烟及言行、举止、穿着等方面有失教师礼仪的。
2.失职、渎职,影响学生安全,损害学生健康的。
3.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
4.索要、收受学生家长钱物、有价证券的;要求学生家长为其谋取不当利益的。
5.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的;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6.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巧立名目乱收费,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订阅教辅书籍、报刊,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学习用品及其它商品的。
7.私自通过介绍择校、转学或向市外学校推荐生源,从中收受招生单位和当事人钱物,谋取不当利益,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
8.在学术、考试、职评、评先评优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9.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方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诽谤、威胁集体或他人的。
10.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法上访等活动,公开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言论的。
11.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
12.其他违反师德行为的。
编辑: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