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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落实“十项要求”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22 来源: 江苏教育新闻网

日前,泰州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

《通知》明确了入园对象和报名办法:小班幼儿入园必须年满三周岁(即于入园当年8月31日前满三周岁);本市户籍的幼儿凭房产证、户口簿、出生证、儿童保健接种手册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外地来泰创业、务工人员子女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就业或者居住证明以及幼儿的出生证、儿童保健接种手册到幼儿园登记、报名;幼儿入园前一个月内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

《通知》指出招生工作应按三项程序进行:一、申报招生计划,审核相关材料。 6月15日前,各幼儿园根据现有办园条件,凭办园许可证等相关证件,附带本园基本情况介绍和招生计划,向本市(区)教育局申报小班(有条件的可增加托班或小小班)招生计划。各市(区)教育局对辖区内具有合法办园资质的幼儿园,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编班规定,结合本市学前教育资源的实际,批准确认各幼儿园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小班不超过30人,托班不超过25人。各市(区)教育局在批准确认招生计划的同时,对各幼儿园招生广告予以审核确认,确保招生广告真实、准确。二、公示幼儿园名单,发布招生公告。 6月20日前,各市(区)教育局将辖区内幼儿园名单及评估类别向社会公示。6月20日,各幼儿园统一在园门口张贴招生公告,有条件的幼儿园还可在本园网站公告。三、办理报名手续,上报招生信息。 7月1日至8月底,全市幼儿园报名招生,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市(区)教育局确定。各市(区)教育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力争适龄儿童都能就近入园,并于9月15日前,将招生情况统计表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通知》对各市(区)教育局、各幼儿园招生管理工作提出了十项要求:

一是严格按本市(区)教育局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不得擅自更改招生时间;

二是公办幼儿园应就近招生,民办园应以所属市(区)范围内招生为主,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招收本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热点幼儿园要采取多种招生办法,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

三是遵循幼儿年龄特点,严格按照规定的幼儿年龄招生编班,禁止招收不足龄的幼儿入园,并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班级人数;

四是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本着家长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代办服装、被褥、幼儿成长档案册等物品,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幼儿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五是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也不得将幼儿是否参加亲子园(班)与幼儿园招生挂钩;

六是切实保障贫困家庭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烈士子女应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减免收费,外来人员子女入园收费享有与本市(区)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七是积极创造条件,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坚持正常集体活动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提供随班就读的机会;

八是按照班额和相关条件落实因搬迁、家长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转园或补充入园的幼儿,严禁超班额插班;

九是加强幼儿园信息管理,按照人员正常变动(教师流动、幼儿流动)如实、及时在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信息;

十是各市(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幼儿园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凡存在安全隐患、未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一律禁止招生,对违法违规招生的幼儿园,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取缔,同时,将招生工作情况作为幼儿园评估定类、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园长为幼儿园规范招生第一责任人,对严重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泰州市教育局 基教处)

编辑:周灵

责任编辑:陶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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