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丹阳市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从2012年春季开始,凡在该市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符合相应规定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
生活补助经费平均资助比例为在校学生总数6%,生活补助经费由该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全额承担。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每天4元,每年按250天计)、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每天5元,年按250天计)。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逐步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孤残学生、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应当得到优先资助。丹阳市教育局周竹生
编辑:沈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