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教育新闻网讯(通讯员 朱海军)日前,《盐城市盐都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实施细则》对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条件、认定办法、管理机制及经费扶助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明确与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申报认定普惠性民办园的对象为办园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收费不超过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近三年年检合格的省优质园或市优质园。具备上述条件的民办园自行向教育局申报,由教育、财政、物价等单位联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与区政府签订授权委托协议书,获得认定通过,由区教育局授予牌匾,并在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实施细则》还规定,区教育局负责对普惠性民办园的监督与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价部分审定,区财政局、教育局按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普惠性民办园必须在教育局划分的服务区内进行招生,招生人数不得超过核定最高人数,获得的财政生均公用经费应全部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添置保教设施、提高教师待遇,确保不因接受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投入,确保教师的社会保险、基本收入等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此外,普惠性民办园都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都应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至少每3年认定一次。凡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取消或收回当年发放的财政资助资金。自愿不再履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的幼儿园,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结算,经认定并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方可脱离。
(盐城市盐都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