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全面取消借读,保证“籍随人走”,学生的考籍与户籍脱钩,保证考生在学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权利……2月20日,记者从省教育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已正式颁布,凡不涉及跨省协作的学籍管理,从3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根据2013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校将全面取消借读,因此,我省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均不再设置借读。原需要借读的情形将统一作为准予转学的项目,保证“籍随人走”,其中普通高中阶段进一步明确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不得转学、低星级学校不得向高星级学校转学、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记者了解到,对于中小学生“转学”问题,我省新修订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明确,“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而新修订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则指出,“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应准予转学。
“要淡化户籍概念,将学生的考籍与户籍相脱钩,保证学生在学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权利,避免学生因考试而奔波。”省教育厅副巡视员、新闻发言人洪流表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要求中考实行考籍与学籍对应,初中毕业生均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领取文凭;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则与全省普通高考报名系统实行数据对接,凡在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学籍状态的应届学生,都可作为应届考生报名参加高考。
学籍对于学生来说至关重要,我省学籍号实行 “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作为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学籍号是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并由教育部统一制订下发的,省教育厅提醒广大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办理学籍时必须要提供学生的身份证号。
此外,记者了解到,由于教育部还没有统一规定跨省转学的条件,需要跨省转学的学生及其家长应提前了解双方省份的转学条件,并及时准备相关材料,以减少不必要的流程等待。目前,教育部正在研究制订电子学籍管理具体操作文件,涉及跨省转学的手续以教育部最新规定为准。
编辑: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