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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政:明年起灵活就业者可报生育费

作者:王 赟 发布时间:2015-09-07 来源: 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我省灵活就业人员以后生孩子的费用也能报销了。扬子晚报记者昨天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也意味着,我省灵活就业的人员也可像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一样享有生育医疗保障了。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但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为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并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需要个人来承担生孩子的医疗费用。”目前,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31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正式纳入生育保障体系后,我省生育保障政策实现了各类人群的全覆盖,覆盖城乡所有育龄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政策解读】

1、不需要另外参保缴费了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的医疗待遇,还需要另外参保缴费吗?通知明确,不需要另外参保缴费就可以享受到生育的医疗相关待遇。

2、包括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费用

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只要在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报销比例与职工生育保险相同

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期间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支付。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待遇标准与职工生育保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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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下)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中介服务工作者等;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编辑:沈大雷

责任编辑:刘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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