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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抢夺老幼孕残等750元即“入罪”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08 来源: 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抢夺老、幼、孕、残等弱势群体的财物,只要满750元就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法院据此可以对抢夺者定罪量刑。日前,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了江苏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并于昨日起施行。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省高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江苏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充分考虑本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新确定的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苏还将十种情形的“入罪”标准降低,以加大惩处力度,包括: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对这十种情形的抢夺公私财物,我省把“数额较大”的标准划定为新标准的50%。也就是说,在江苏,只要抢夺老幼孕残等弱者满750元,即构成犯罪。

编辑:沈大雷

责任编辑:刘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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