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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9月1日起施行

作者:董洪亮 发布时间:2015-09-08 来源: 《人民日报》

教育部日前向社会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今年9月1日起施行。理事会主要发挥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作用。

高校理事会主要由四方面的代表构成,一是高等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二是学校代表,包括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三是社会合作方代表,包括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四是支持学校发展的个人代表,包括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低于21人,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

高校理事会主要参与决策咨询、推动社会合作、开展监督评估。理事会可以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章程拟定或修订等重大问题,开展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讨论。高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可交由理事会提出咨询建议;理事会也可以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编辑:沈大雷

责任编辑:刘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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