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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公共场所设“母婴室”

作者:高菲 王赟 发布时间:2015-09-09 来源: 中国江苏网-《扬子晚报》

今后,江苏的“背奶”妈妈有望不用再躲到厕所挤奶了。昨日,《江苏省实施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ί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与之前的草案稿相比,修订稿新增规定,女职工多的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为妈妈们哺乳提供便利。

女职工多的单位应设哺乳室

产假结束回归职场的妈妈们,有的困扰怎样才能让宝宝顺利吃到母乳。于是,“背奶族”出现了,坚持母乳喂养的妈妈们,在工作间隙存储母乳,晚上背回家给宝宝当口粮。但很多公司还没有专门的哺乳室,“背奶”妈妈不得不四处“打游击”,一些妈妈在厕所里挤奶,很不卫生,也很尴尬。

昨日,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保障妇女的哺乳权益,创造良好的哺乳环境,单位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设立哺乳室。不仅如此,在调研中,也有不少部门和单位建议增加在公共场所设立哺乳室的规定。

对此,修订稿新增加了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以及“机场、火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合相应的设施,为妇女哺乳提供便利的条件。”

此外,修订稿对哺乳时间也做了修改。将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的哺乳时间由原先的一小时修改为不少于一小时。

取消禁止代孕的规定

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新的修订稿中取消了“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代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在各国都是个争议较大的复杂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禁止代孕,只有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代孕行为涉及公民生育权利以及民事基本制度,禁止代孕应当属于国家立法权范畴,不宜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所以,此次修订稿将“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直接取消,也删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明确男女双方婚前“应当”体检

婚检到底强不强制?这一问题也引发了一些讨论。刘克希说,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作了义务性规定,修订草案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以不改为宜,仍然保留了“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同时,增加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必要性的宣传。”

编辑:沈大雷

责任编辑:刘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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