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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根上治住性侵儿童事件?

作者:肖纲领制作 发布时间:2015-09-09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蒲公英评论网

“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近日发布的报告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不少代表委员也呼吁改革儿童监护制度。如何从根本上减少性侵儿童事件,是一道亟需破解的社会难题。

公众认为学校责任最大,但事情不是编教材、开堂课那么简单

此次“女童保护”项目发布的报告还指出“仅有两成孩子知道什么是‘性教育’”,再次触发了“性教育”这个近年来争论不休的话题。事实上,大多数人都知道当前亟需加强对孩子的性教育,但谁来实施,如何实施,却很难有统一意见。

2012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对3032人进行的一项调查中,就“谁最应承担性教育的主要责任”问题,“学校”排名第一,占81.8%,成为公众心目中青少年性教育缺失的最大责任者。

但事实上,目前学校开展性教育也面临不少难题。全国首家小学生性教育基地、北京朝阳区安慧里中心小学校长孟夏说:“性教育不只是读一本书,听一次讲座,而是一个涉及家庭社会的系统工程,也是随着教育对象的不断成长、生理逐渐成熟的社会化过程。”

没有专业力量的支持,学校的性教育充满了各种困惑。孟夏指出了多数学校的都面临的难题:开展学校性教育缺乏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谁来做性教育教师,谁来上性教育课,成为开展这项工作的核心问题。绝大多数教师在自身成长过程中也从未接受过性教育,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一旦涉及性教育内容,教师们往往一笔带过,或者按照自身固有的观点和感受讲授,科学性得不到保障。缺乏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直接制约了学校这方面工作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

从教育本身来说,开展性教育也是一项很有挑战的任务。学校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应从人的成长规律出发分阶段规划:小学高年级,以生理知识为主,初中阶段,加入性感情发育等内容,高中阶段,教授男女交往的知识与技能,探讨传授主流性价值观和性道德。学校教育中单纯的书本知识传授并不一定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要改变以往性教育方式,通过相关的实物进行演示,开展相应的主题活动。(曹灿辉,《孩子性教育要不“缺位”不“过火”》,湖南教育新闻网)

此外,性教育教材谁来编、怎么编、编成什么样子,也是尚未解决的问题。2013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通过课堂教学、编发手册等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教育女学生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遭遇性侵犯后懂得如何寻求帮助”。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经过专家撰写、科学论证的全国性防性侵教材教案,这一领域在全国层面仍停留在空白。因而,应尽快研究出台全国性的权威防性侵课本、教案,填补教案空白。(庄庆鸿:《2014年每天曝光1.38起性侵儿童案》,中国青年报)

父母的意识至关重要,家庭要为孩子安全筑起第一道防护墙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的性教育启蒙起着重要作用。爱的满足和家庭的温暖,是对女孩最根本的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妇联家庭教育研究会理事彭及桐表示,在家庭关系中被疏忽的,父母夫妻关系不和或者与父母关系不佳等类型的孩子容易成为被性侵的对象,他们普遍存在缺爱的特质。同时,家长对孩子性教育模糊或空白,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孩子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受到侵害。有调查显示,大部分受害孩子在事前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性侵”,无法分辨哪些行为是好的,哪些行为是坏的,加上施害者多是“熟人”,给一些糖果,说几句好听的话,孩子就会减少防备甚至根本没有防备。(刘琼:《近期儿童遭性侵事件频频发生,家长请教孩子"防狼"》,广西新闻网)

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张学炬认为,部分家长错误地认为“树大自直”,没有必要过早教给孩子这些方面的知识;有的还认为“说,不如不说好”,以免把孩子“教坏了”。尽管他们也经常了解到孩子遭受性侵的案例,但认为这些离自己很遥远,压根就没有放到心里去。

为避免儿童受到伤害,父母应尽量维系家庭的完整,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性教育启蒙。一方面,到位的性教育是预防儿童性侵犯的重要措施,而在对幼儿进行性教育时,要注意各个年龄段有各个年龄段的教育方法。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需教导孩子预防性侵犯,其方法有:不要单独把孩子留在别人家里,用儿童能够接受的方式提醒孩子,告诉孩子和老师相处也要有所注意,不同年龄段告诉孩子不同的性知识,要让孩子对陌生人友好,也学会提防危险,家长给孩子安慰和支持,还应培养孩子的沟通习惯。中山大学心理系副教授周晖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对孩子的情绪恢复很重要。一旦发生这样的伤害,孩子受到的影响最大,而父母可能会愤怒、内疚,其他家庭成员也会出现负面情绪,这时候,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鼓励,互相帮助。”(朱绍杰 沈硕,《预防儿童性侵犯 家长可以做什么?》,羊城晚报)

保护儿童性安全,需要法律与教育的“刚柔并济”

教育是柔性因素,法律是刚性力量,保护儿童性安全还需要法律与教育的“刚柔并济”,尤其是通过立法、执法工作对性侵儿童事件实施“零容忍”。

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但嫖宿幼女罪与基本的性侵犯罪强奸罪相关规定冲突。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嫖宿幼女罪却在这个基本规定上开了一个口子,加上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造成一些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处罚。(刘鹏:《废除嫖宿幼女罪刻不容缓》,法制晚报)

之所以很多犯罪分子能够轻松逃脱法律制裁,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在强奸幼女犯罪的认定条件上复杂至极;殊不知,认定条件越复杂自由裁量空间就越大,给犯罪分子留下的法律后门就越多。性侵幼女犯罪的罪与罚,应该站在保护幼女的角度来考量,包括嫖宿幼女罪在内,性侵幼女的法律后门都应尽数废除;无论手段与过程,只要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就理应被视为触犯了强奸罪,这才是真正的“零容忍”。(盛翔:《性侵幼女的法律后门应该尽数废除》,郑州晚报)

值得关注的是,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最近对“两名男子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案件作出判决,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这呼应了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也与司法界、学术界长期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一致,深得民意支持。

结语: 很多事情都是“系统工程”,保护儿童性安全也不例外。其实,就要是把好教育、立法、执法等方方面面的事情都做好,为儿童性安全筑起牢不可破的安全网,如此才能最大程度防止性侵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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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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