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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收买妇女儿童者10月底前投案可免追刑责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09 来源: 新华网

公安部敦促收买妇女儿童者自首

10月底前投案可免追刑责

昨天上午,记者从公安部获悉,8月29日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公安部表示,10月31日前自首的收买人,可免追刑责。原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新法条,买家除可能人财两空外,一律追刑责。

原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原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形成了买方市场。新修订的刑法通过一律追究买方刑责,加大收买犯罪成本,无疑对铲除买方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

该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据《法制晚报》

编辑:沈大雷

责任编辑:刘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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