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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费基准定额

作者:吕玉婷 发布时间:2016-04-29 来源: 江苏教育新闻网-《江苏教育报》

  本报讯(记者 吕玉婷)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省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和淮河以北地区学校的补助水平;同时,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通知》明确,2016年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并对淮河以北地区学校增加年生均25元的取暖费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不低于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取暖费,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在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同时,我省也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即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新华字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记者了解到,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将按新的分担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其中,寄宿生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对所有市县分档补助,非寄宿生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分档补助,苏南、苏中、苏北补助面分别为在籍学生总数的6%、8%和10%。

  按照《通知》规定,我省将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机制,建立统一的省和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具体比例根据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情况确定。

  除此之外,在巩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方面,省财政将统筹中央奖补资金,帮助经济薄弱地区、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并向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地区倾斜。在保障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政策方面,我省也将绩效工资分配向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留守少年儿童较多地区的乡村教师倾斜。

责任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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