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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办学出新规,江苏营利性中小学要改学校章程

作者:陈 彤 发布时间:2016-11-16 来源: 中国江苏网

  中国江苏网讯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从10月31日该修改建议的提出,就立刻引起了教育界的关注,为何要增加这样的条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未来将会有怎样的局面?对适龄儿童入学有什么样的影响?

  “消息一出就引起了教育界各方不同的解读,问题比较复杂。”南京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刘莅告诉记者。有人认为,《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显然与此有冲突。但是有些人则认为拥有大量社会资本注入的民办学校,享有更好的待遇条件,会使部分优质老师从公办学校转入民办学校,从而导致公立教育的优质资源大量流失。

  如何界定营利性成关注焦点

  “据我了解,教育界的专家对营利性的界定表示非常关心。”南京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刘莅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开支是由政府财政负担,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老师工资、水电气、安全等所有支出都是由社会资本一力承担,所以收费多少能够盈利,算得上是营利性,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

  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案》中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而根据修正案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此外,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职工待遇。

  同时新法规定,在新法实施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新法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江苏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陈美兰教授告诉记者,我国民间以投资办学为主、捐资办学较少,存在大量实际意义上的营利性学校。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介绍说,这次修法对民办教育将起到促进作用。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瓶颈问题,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

  待遇优厚是优势也是祸端

  “国家意识到教育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教育环节又很薄弱,需要引进社会资本进入教育行业,促进教育发展。”江苏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陈美兰教授介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待遇相对来说比较高,比如说班主任的带班费,公办学校是300元一个月,民办学校则是1000元,其中的差别不言而喻。另外,民办学校的办学机制比较灵活,通过保证获得与之相符的报酬,激发教师教学和辅导学生工作的积极性。

  逐利举办民办教育是中国民营教育最大的问题之一。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吴遵民认为,为了与公办学校抢生源,一些民办学校通过挖掘公办学校优质师资等办法做强自身,其实是造成了教育的更大不公,如营利性质的学校乘机“漫天要价”,学费动辄十万八万,其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利益,甚至有可能引发社会的公平危机。

  原南师附中树人学校校长张建波认为,修正案获得通过是一件好事,如果本身是以追求教书育人为目的设立的民办学校,就不会选择营利性,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就可以了。而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即使在义务阶段禁止营利,也可以选择调整办学方向,民办幼儿园、国际高中、职业高中等都是不错的选择,能够有效的避免义务教育阶段出现贫富分化,引起家长不安。

  “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这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确保每一个孩子都有公办学位

  “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从事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会受到这个规定的限制。”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说,目前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

  “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行政部门所提供的学位与当年的人口数量相匹配,即使是入学高峰,公办学校也会责无旁贷的收下学生,做到确保每一个孩子都有公办学位。”南京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刘莅告诉记者,“民办学校提供了教育的多样化选择,以满足不同家庭对教育的需求。”

  刘莅同时也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案》从修改到具体实施还有一段时间,对于一线教育工作者来说,现在考虑这些有些为时尚早。记者也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目前没有收到相关文件。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陈彤

责任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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