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1 来源: 扬州市教育局

关于2019年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扬教发〔2019〕62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为做好今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省集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的要求,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幼儿园招生工作

  1.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县级政府要落实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主体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的管理,履行统筹协调职能,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尽最大努力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确保全市3—5周岁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9%以上。今年幼儿园小班招生年龄为3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幼儿园招生原则上安排在6月。

  2.坚持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于举办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在坚持每个乡镇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园的同时,以公办园为主,充分利用可改造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在农村地区举办公办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普惠性服务。

  3.坚持依法办园、规范入园的原则。按照省“十三五”基层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平均每1万常住人口要配套设置1所幼儿园。各地要加快幼儿园规划建设,方便适龄幼儿就近入园。乡镇、街道举办的幼儿园要优先安排辖区内适龄幼儿入园,在农村地区全面落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区制度。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切实履行配套职责,优先招收配套区域内的适龄幼儿入园。

  4.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扬价费〔2018〕58号)要求,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管理政策。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任何公办园和普惠性幼儿园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

  二、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1.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等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法定责任和招生稳定的责任。

  各地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坚持分级属地管理。各县(市、区)和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所辖学校的实际条件,健全体现“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初中招生制度,整体谋划和制定本地招生方案。要通过布局调整、集团化办学以及校长、教师轮岗交流等途径,标本兼治,不断缩小校际差距、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学校办学水平,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招生政策、施教区划定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招生政策变动、重新划分施教区时要慎重稳妥,必须开展风险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县(市)和江都区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含邗江区、广陵区、开发区、景区和生态科技新城)在履行向当地政府报批的基础上须报市教育局审核后规范统一发布和实施。

  2.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为每所公办学校科学划定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按照“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要求,对出现空余学位的热点公办学校,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入学。

  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组织招生考试。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城区热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用电脑公开摇号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方式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3.严格均衡编班、实施零起点教学。切实保障所有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举办重点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建立生源均衡分班制度,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新生分班原则和方案,邀请各方人员共同见证和监督阳光分班,当场公布结果。各义务教育学校在新生入学分班前一周将本校新生均衡分班方案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均衡分班方案、分班名单等公示材料留档备查。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4.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全市任何义务教育学校招收起始年级学生一律不得出现55人以上的大规模、超大规模班级。2019年秋学期小学一、二、三年级和初中阶段各年级均不得出现55人以上的班级。

  5.今年新招收的初一年级学生3年后中考升学时继续执行相关政策。按照《关于2018年扬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扬教发〔2018〕31号),从2018年开始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3年后中考时,全市各热点高中学校继续将不少于70%的招生指标作为定向指标生按学生数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扬州中学、扬大附中、宝应中学、高邮中学、仪征中学、邗江中学、江都中学等老七所高中(以下简称“老七所”高中)指标生录取控制在该校招生分数线下50分之内,其他热点高中指标生录取时在区域普通高中录取招生线上不设分数底线。2019年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按上述规定执行。热点学校的名单分别由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确定。

  6.坚持落实相关政策。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军人子女给予入学照顾。按照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41号)文件要求,做好优待对象的教育优待工作。按照《市应急局市教育局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扬应急〔2019〕39号)文件要求,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政策。各地开展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保障办法,要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对上述各类教育优待要严格按政策实施,履行必要的公示程序。

  认真落实《关于推进教育民生工作的意见》(扬教发〔2019〕1号)精神,全市新招收中小学宏志班20个,每个县(市、区)招生班级不少于上一年,力争每个县(市、区)招收2个及以上班级。落实宏志班资金补助,切实提高宏志班办学质态。

  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随迁子女要求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100%安排公办学位,100%享受免费入学的待遇,与本地学生一样参加中考升学。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扬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所有在扬州市区(不含江都区)各区域的户籍居民都不得作为扬州市区的流动人员,其子女不得作为流动人员子女安排入学。

  根据中央、省、市“放管服”、简政放权改革精神,减少和避免要求服务对象提供无法律依据、不必要的证明,尽量通过网络核验或进行部门间信息共享,使广大群众“少跑腿、办成事”。

  7.坚持按法定年龄保证入学。根据省教育厅统一部署,今年小学一年级应招收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未入学儿童少年,确保小学入学率100%。小学不招收不足六周岁幼儿入学。

  今年初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年龄在15周岁以下(2004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对年满15周岁、已接受义务教育9年以上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发放《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卡》。

  8.坚持市区(不含江都区)招生政策的统一性。市教育局于6月25日统一公布各区划定的公办小学施教区;统一各小学招生时间,市区小学毕业考试时间为6月27日,各小学新生报名时间统一为7月5—8日(周五—周一)。

  市区小升初工作由扬州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广陵区、邗江区、开发区、景区、生态科技新城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基教处具体负责所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在各区划定初中学校施教区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统一在6月底前公布市区公办初中施教区。市区小学毕业生全部根据《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卡》升入初中就读。市区各公办、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时间为7月1—6日(周一—周六)。

  扬州市区各区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统一,热点学校施教区范围内同套住房购买时限、时序等统一,申请在市区(除江都区)公办小学入学的学生家长,须在2019年5月底前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热点学校施教区范围内同套住房3年内只安排1名适龄儿童就学(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

  市直公办初中招生严格执行“三一致”(学生户籍、房产证和长期吃住地)要求。在市直学校施教区范围内持有居住证、不符合“三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江都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等可参照市区执行,各县(市)义务段学校招生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9.坚持学籍规范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充分利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小升初学生登记、随机派位等提供基础性保障。各地各校要按照《关于加强控辍保学做好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9〕1号)要求,加强与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做好疑似失学适龄儿童少年核查及劝返复学工作,分县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帐,将控辍保学工作要求落到实处。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三、关于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1.加强招生工作管理。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市教育局和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分别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平台建设,实行市直、广陵区、开发区、景区、生态科技新城招生区域和邗江招生区域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统一网上报名、统一发布招生简章、统一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更改志愿、统一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统一录取”“五统一”。

  合理安排高中招生计划。2019年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确保不低于2018年。2019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仍然由原有计划和扩招计划两部分组成。

  2.严格规范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各县(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招生;根据省教育厅规定,扬州中学创新人才培养实验班以及科技创新、信息技术、文学创作、英语口语等特长生(占用创新人才实验班在所在区域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市招生;根据省军区、省教育厅在宝应县画川高级中学举办国防班试点工作的要求,宝应县画川高级中学国防班继续面向全市招收国防班学生50人;城区3所热点高中(扬州中学、扬大附中、邗江中学)实行部分计划跨区招生。除上述情形外,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区域招生。

  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可以提出跨设区市招生的要求,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纳入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如需跨设区市招生,须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招生,录取手续由学校到生源地设区市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民办学校跨设区市招生时,要参照我市普通高中录取招生线在中考总分值中的占比,相应确定各有关市的录取招生线。未经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一律不得到该设区市招生,凡未经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招生,致使所招收学生不能按期办理学籍的,市教育局将取消该民办学校下一年度所有招生计划。

  3.继续实施热点高中70%指标生分配政策。各招生区域要将热点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原有计划、扩招计划)的70%均衡分配到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2018年“老七所”普通高中录取原有计划定向指标生在区域普通高中录取招生线上不设分数底线,录取扩招计划定向指标生录取分数控制在该校招生分数线下50分以内;其他热点高中无论是录取原有计划定向指标生还是录取扩招计划定向指标生,均在区域普通高中录取招生线上不设分数底线,今年和2020年继续执行这一政策。

  4.实行普通高中录取招生线办法。市教育局根据各地中考情况以及确定的招生计划,确定各地普通高中录取招生线。任何普通高中都不得录取生源地录取招生线下的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录取招生线下的学生建立学籍。

  5.强化会考成绩在普通高中录取以及在指标生录取中的作用。2016年出台的《关于调整完善全市初中地理、生物会考方案的说明》要求,“2016年升入初一年级的学生在2019年参加中考升学时,地理、生物学科会考成绩均达到B及其以上等级的在升学时方可享受热点高中指标生待遇;会考成绩达C及其以上等级者方可报考三星及以上普通高中”。全市各热点高中学校要将招生计划(包括原有计划、扩招计划)的70%作为定向指标生按学生数均衡分配到区域内的初中学校,要求地理、生物学科会考成绩均达到B及其以上等级方可享受指标生政策。会考成绩达C及其以上等级者方可报考三星及以上普通高中。

  在外市参加会考的考生,会考成绩合格一律转换成C等级,可以报考三星及以上普通高中,但是不能参与定向指标生分配。在初二年级参加地理、生物会考时成绩为D等级的学生可以申请补考,补考成绩只按“合格”或“不合格”计入,补考成绩“合格”的作为C等级处理;初二年级会考成绩为C等级及其以上者一律不得参加补考。因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在初二年级不能参加会考的考生,在初三年级第一次参与地理、生物会考时,成绩呈现方式与同时考试的初二年级学生一致。

  6.继续扩大自主招生工作。继续开展优秀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工作。在“老七所”高中探索开展科技创新、信息技术、文学创作、英语口语等特长生自主招生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不含广陵区)可自主确定普通高中开展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各普通高中申请的优秀运动员招生计划和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总量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的3%以内(申报足球项目招生计划较多的学校,经批准可适当增加),四星级高中优秀运动员招生计划和艺术特长生招生计划总数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当年招生计划的1%。

  2019年在“老七所”高中继续开展科技创新、信息技术、文学创作、英语口语等特长生自主招生工作,具体要求和办法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扬州市普通高中科技创新、信息技术、文学创作、英语口语特长生自主招生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扬教办发〔2018〕70号)执行。  

  7.规范中考加分政策。

  第一,军人子女录取加分,依据《扬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试行)》(扬政联〔2014〕3号)办理。革命烈士子女加分政策,参照军人烈士子女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录取加分,依据《市应急局市教育局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扬应急〔2019〕39号)办理。

  第二,扬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优先录取办法,依据《扬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保障实施办法》(扬办发〔2018〕11号)办理。

  第三,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加分录取;

  第四,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录取;

  第五,从2019年起对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实施优待政策。按照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41号)文件要求,做好优待对象的教育优待工作。公安烈士的子女,中考录取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招生线的10%加分投档;公安英模的子女,招生时加30分投档;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子女,招生时加20分投档;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招生时加10分投档。为全面、准确、及时了解掌握优待对象的成长发展情况,公安部将建立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信息数据库。每年1月20日前,扬州市公安局政治部将年度适龄优待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公示后抄送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报送省公安厅政治部和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如果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经市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第一、第二、五项在招生时考生达到当地普通高中录取招生线时加分录取;第三、四项是在中考总分中直接加入。

  各类政策性加分必须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在当地区域教育网进行公示。

  8.继续实施城区高中招生考试“五统一”。继续实施“城区(市直、广陵、开发区、景区、生态科技新城招生区域和邗江招生区域)普通高中招生统一平台”,实现城区高中招生考试“统一网上报名、统一发布招生简章、统一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更改志愿、统一考试阅卷成绩发布、统一录取”“五统一”。

  扬州中学、扬大附中和邗江中学3所热点高中在按照原有招生办法对原招生区域招生的同时,使用部分招生指标跨区招生。其中扬州中学29个招生指标(不含今年扬中创新班21人)、扬大附中60个招生指标,面向邗江区所属初中学校招生;邗江中学安排210个招生指标面向市直、广陵区、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科技新城招生区域所属初中学校招生。上述3所热点高中进行跨区招生的,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全部安排在志愿录取阶段通过志愿录取,不进入网上市场招生。

  9.严禁招收“借读生”、“旁听生”,严格学籍管理。落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8〕5号)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普通高中学校严禁招收“借读生”、“旁听生”。按省新高考方案,从2018级高一学生开始全面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需要客观记载学生在每学期、每学年发展过程,包括一系列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有一定的遴选程序,需要在班级、学校范围内公示,并录入和报送省统一平台,综合素质评价将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普通高中招收“借读生”、“旁听生”将无法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招收“借读生”、“旁听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及学生和家长承担,并将严格追究高中学校校长的责任。

  市教育局将各地各校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于6月份报省教育厅,根据招生计划建立学籍,不符合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本文件规定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应于8月25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并报省学籍平台,8月30日前建立学籍。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作为在籍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

  四、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1.规范招生宣传工作。各职业学校要利用职业教育活动周、校园开放日等契机,以及网络新媒体宣传媒介和展览、观摩等活动,介绍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准确解读国家职业教育助学政策。各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需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2.强化招生统筹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高中阶段教育有关要求,科学制订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推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3.拓展职教招生渠道。各地各职业学校在认真做好招收应届毕业生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招收往届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其他群体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落实好职业教育脱贫攻坚责任,积极参与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做好与陕西等地的合作招生工作。

  4.加强招生行为监督。不具备招生资格的学校或其他机构一律不得招生,也不得以与其他学校联合培养的形式变相招生。各职业学校一律不得招收当年未经备案的专业。各初中学校要积极支持考生自主选择升学意愿,不得误导、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学生正常填报志愿。要坚决治理有偿招生行为,不得将相关经费与招生人数挂钩,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等行为。对查实的有偿招生行为,按照省《职业院校有偿招生行为处理办法》(苏教规〔2018〕5号)严肃处理。

  5.做好学籍注册工作。各职业学校要及时做好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工作,于2019年10月30日前登陆“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完成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工作。严禁注册空头学籍,杜绝重复学籍、多重学籍等情况。对因注册工作超时、数据不准确导致无法准确查询学籍信息、无法按时资助学生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6.继续试点开设综合高中班。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试点综合高中班的指导意见》(苏教职〔2018〕19号),全市继续试点开设综合高中班,注册普通高中学籍,高一年级开设普通高中课程,高一年级结束时由学生自主选择参加普通高考继续在该校学习普通高中课程,保留普通高中学籍;或者由学生自主选择到职教相关专业学习(或者参加面向职业学校的对口单招),注册中职学籍。综合高中招生区域与本地区的普通高中一致,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各地要加强综合高中班的招生管理,坚持公开公正,职能科室全程管理和监督。

  五、关于特殊教育招生工作

  1.摸清学龄前残障儿童信息。要以残联提供的信息数据为基础,结合卫生(儿童保健)部门提供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学龄前儿童残疾筛查等信息,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提高至七周岁或八周岁。

  2.落实“一人一案”教育安置。各地要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逐一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各公办学校优先安排施教区内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于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于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并纳入学籍管理。今年市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招收功能区的自闭症儿童。

  3.加强条件保障。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规划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配好资源教师,为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创造条件。在“两免一补”的基础上,提高补助水平,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入学。

  六、关于招生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要成立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强化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各招生学校(幼儿园)和生源学校要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招生工作班子,严格执行政策,精心规范操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2.确保招生稳定。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把稳定放在首要位置。要保持义务段学校施教区相对稳定,原则上施教区不作调整,特别是要做好新建学校的招生工作,坚持阳光招生,公开透明。

  3.做好专项治理。要压实治理责任。开展专项治理是回应群众关切、推动政策落实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牢固树立“管行业必须管党建管行风”的意识,党政一把手共同挂帅,站在政治建设高度扛起责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切实增强行动自觉和执行力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的做法,坚决制止推诿扯皮、拖延应付等懒政行为,强力推动专项治理活动扎实深入开展。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主动承担起规范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4.严肃执纪问责。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和《关于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明确招生工作“十个一律”的通知》(扬教发〔2019〕67号)要求,敢于动真碰硬,从严执纪追责。

  将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明确的10项重点内容和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十个一律”内容,作为县市区和市直学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分值。

  5.重视舆论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国家、省、市制定的招生政策和省集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引导学生和家长理性、有序入学,减少盲目、非理性择校行为。生源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会、家校互动平台等方式,将今年的招生政策宣传到每一位家长。

  6.提高服务质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招生学校要做好招生期间的服务工作,尽可能简化招生流程,优化服务。市教育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市教育局中招办、党廉办电话,各地也要相应向社会公布上述电话。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积极主动帮助家长释疑解惑,提高家长、社会对招生工作的满意度。

  以上意见,各地要及时传达到所管辖的每所中小学(幼儿园),并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教育局

  2019年5月15日

责任编辑:李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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