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宇
探讨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我们首先要明确现代教育体系与现代化教育体系的关系,把讨论重点放在构建现代化的教育体系上。我重点从如何创新财政投入、队伍建设和立法保障制度3方面来谈。
一、建立稳定的教育投入增长机制,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017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教育投入机制。合理划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
目前,我国教育发展已达到世界中上水平,但我国的教育投入水平还只在平均线左右。2012年以来,我们实现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的目标。从世界范围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占公共财政投入的平均水平不仅普遍高于4%,而且还有提高的趋势。据世界银行统计,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日本等高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为4.8%,哥伦比亚、秘鲁、泰国、突尼斯等中等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为5.6%。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只能基本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可以说达到了“及格线”,但还不能很好地满足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财政投入的保障水平与建设教育强国的总体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我认为,义务教育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如同国防、外交等一样,理论上应是中央财政承担。我国现有的规定是义务教育分级管理,财政投入以地方为主,中央以转移支付的方式解决一些问题。现有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导致事权、财权很难统一。今后需要对义务教育投入的事权、财权重新划分,从现实需要看,可以考虑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设分步实施。可以从保工资、保生均、保运转、保危房等方面逐步探索,部分由中央财政解决,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二、建立公立中小学教师教育公务员制度,完善教师队伍保障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第20条中指出,“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从2005年起,我就一直在关注教师的法律属性问题。过去都认为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没有问题。但中国的教师不仅是专业技术人员,公办中小学教师还承担着贯彻落实国家意志的职责,如引导中小学生接受国家的意识形态,其公务性质是很强的。这就是说,公立中小学的教师是公务性和专业性双性合一的职业。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应强调其公务性,过去这一方面不受重视。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吸收了这一观点。这既是国家层面对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视,也是教育界多年研究、呼吁的结果。但从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保障教师工作的公务属性看,这只是迈出了第一步。当前国际上对教师属性的定位基本有3种类型:一是教育公务员或特殊公务员,二是公务雇员,三是雇员,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属性接近第二种。真正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是一个很大的制度创新,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推动。
三、实施重大教育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委会主导制,加快推进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治保障机制。
当前,我国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但从落实层面看,法律怎么完善,怎么保障教育发展?虽然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与教育发展现状还不太适应。在现有的立法体制下,教育法律法规出台,一般是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委托教育部法规司等部门起草,但不同单位、部门起草的法律各有侧重,在涉及其他部门时,有些条款往往存有异议。国务院的规定是,如部门之间意见不统一则不能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不能通过,更不可能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所以尽管教育部相关司局及其他部门起草了很多法律法规,往往因为部门间意见不一致,就无法提交给全国人大审议。全国人大“十二五”的立法规划中,涉及教育的法律法规工作目标是“6修5立”,但从实际进展看,《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终身教育法》等都没有出台,修订也是几部法律打包后提交审议。
怎么改变这一局面?我个人认为,应根据修订后的《立法法》精神,建立教育立法与修法全国人大立法主导制,出台教育立法的治理标准和程序,健全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为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作者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