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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并非延长义务教育

作者:熊丙奇 发布时间:2015-11-03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公报提出,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对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一些舆论把“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领会”为高中阶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这可谓是带有善意的误读。说其带有善意,是因为这传递出社会舆论期望进一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期待;而说其误读,是因为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纳入义务教育当然是一种手段,但全会的精神是要在目前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到2020年,我国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的目标是90%。而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公报,2014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为86.5%。 

  将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呼声早已有之。在2010年制订教育规划纲要时,这一议题就引起舆论关注。当时,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的建议,包括向上延长至高中教育,向下延长至学前教育(把一年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后来正式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并没有提及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我国的国情还不允许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当前的任务是办好九年义务教育,普及高中教育,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事实上,通过中职免学杂费,以及提高中职教育质量,最终是可以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国民受教育年限、国民素质的目标的。或者说,这是实现目标更务实的路径。发展我国教育,需要的不是虚的概念,而是踏实的行动。 

  但延长义务教育的呼声一直在。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何这次全会提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有舆论就将其和延长义务教育联系在一起。对于这种呼声,需要理性看待。很多人把义务教育理解为免费、普惠教育,但却忽视了义务教育还有强制、均衡的要求,尤其是义务教育带有强制性,对政府部门来说,是强制义务,需要履行对教育的投入保障责任;对受教育者来说,也是强制义务,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否则就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按照义务教育的这一特点,如果把高中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我国的初中毕业生在完成初中学业后,必须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很显然,根据目前的情况还不现实。 

  全会提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还有很多人陷入另一种误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就是普及普通高中教育。实际上,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更注重普高和中职的协调发展,更注重教育的质量。在当下,更要重视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统计数据,2014年,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共有学校2.57万所,比上年减少548所;招生1416.36万人,比上年减少81.10万人,在校学生4170.65万人,比上年减少199.27万人。这种减少,有适龄学生减少的原因,也有吸引力的问题。而进一步分析发现,高中阶段教育的吸引力问题,主要体现在中等职业教育。统计显示,2014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619.76万人,比上年减少55.00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总数的43.76%。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1755.28万人,比上年减少167.69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总数的42.09%。 

  显然,如果不解决中职教育的吸引力问题,就无法实现普及高中教育的任务,反过来还会制造更多令人纠结的教育问题。可以采取让受教育者得到实惠,却不必承担强制义务的方式,就是实行免费中职教育。从全会公报看,采取的恰是这一实事求是的思路。(熊丙奇)

责任编辑:沈大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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