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做好今年市区小学招生工作,5月4日,无锡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做好2014年无锡市区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 。
《意见》明确,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200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各小学不得招收年龄不足的儿童入学。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适当延缓。适龄儿童家庭应具有施教区正式户籍,适龄儿童户籍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相同,且户籍与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相符。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家庭户籍、房屋产权证、实际常住地三者有不相符的,由各区教育局和市学校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意见》要求,市区小学招生在放暑假前进行,报名时间不早于6月1日。各小学在报名前10天发布招生公告,载明施教区范围、报名时间和应交验的证件等。监护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带适龄儿童和相应证件(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房屋产权证、儿童保健手册)到施教区小学报名。新生入学一律免试并均衡分班。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将竞赛成绩、获奖情况或者考级证书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禁止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实验班等。各招生学校在开学前15天发布开学公告,并公布新生编班名单。
《意见》指出,外来人员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港澳台商子女、院士和国家级专家的子女(含第三代)、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随归子女、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均按照我市现有相关政策办理。集体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由集体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常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指定施教区安排入学。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施教区小学随班就读。学校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选择,不得拒收。
《意见》强调,各区教育局、市学校管理中心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拒收;要认真贯彻实施《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着力推进区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着力解决过度“择校”问题,确保到2015年,每所公办学校“择校”生比例控制在招生总数的10%以内;要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原则上小学班额不超过40人,外来人员子女较集中的学校可适当放宽;要切实强化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禁止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费用,除经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代办性、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要认真做好外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编辑: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