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市县 > 正文

扬州出台《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

作者:房 磊 发布时间:2015-10-22 来源: 江苏教育新闻网

江苏教育新闻网讯 (通讯员 房 磊)为适应城市建设的发展,规范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的配套,切实解决居民子女的入学问题,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推进扬州市教育资源合理布局。《实施意见》共五部分20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了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 由市规划局、教育局等部门编制、修订中小学及幼儿园布点规划,预留中小学及幼儿园规划控制用地。中小学及幼儿园布点规划须报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的布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市规划局在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配建教育功能要求的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就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需征求市教育局意见。

2. 明确了中小学及幼儿园配套建设主体。 幼儿园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集中配建或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进行代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建设。高中阶段学校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建设。对配套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地,对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布点规划要求代建教育设施的,由市教育部门提出代建教育设施的建设标准、时限要求和移交办法,交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对外公告,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3. 规定了中小学及幼儿园配套建设的时序。 要求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着重提出了新建居住区未按规定建设教育配套设施的处理方式,即市规划局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市建设局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房管局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新建住宅区总规模完成50%,配套教育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办,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建应建的教育设施,补建不到位的,属于开发项目的,市房管局停止办理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手续。

4. 对配套教育设施的产权移交提出了明确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时限、产权办理的具体程序。同时对本意见出台前土地已经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产权归属,由市政府界定明确后,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对于已建成尚未进行移交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挪作他用、未及时启用、尚未移交和未明确产权以及配套幼儿园应建未建或建设不达标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并督促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并落实到位。

5. 规范了中小学及幼儿园规划建设审批程序。 一是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中小学及幼儿园布点规划、用地规划及城市开发建设进程,提出符合实际需求的中小学及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二是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明确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建设主体,由建设主体向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申请办理项目规划和用地手续。三是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及幼儿园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

【附】: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实施意见》

编辑:周灵

责任编辑:陶雯雯

相关新闻

江苏教育报刊总社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33号  邮编:210036  

江苏省网络视听违规节目举报

电话:86275776(报社相关),86275726(通联发行) 传真:025-86275721,86275777;技术支持:86381340。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084号, 苏ICP备09001380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010420

江苏教育报刊总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