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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出台教职工调整实施意见

作者:蒋刚 华德阳 发布时间:2015-10-22 来源: 江苏教育新闻网

江苏教育新闻网讯 (通讯员 蒋刚 华德阳)为了加强全县教职工队伍管理,促进区域、学段、学科结构教师的均衡配置,日前,沛县教育局出台《2014年教职工调整实施意见》,规范教师流动。

1、调动原则。 教职工调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职数计划进行,以促进教师结构的均衡化,学科结构的合理化。即超编单位可以向缺编单位流动,学科多余学校向缺科学校流动。严格控制教师逆向流动,即高中教师可以调入初中、初中可以调入小学、小学可以调入幼儿园,但不能反向调动。超编学校教师调出只允许调到教育局划定的缺编或缺科学校,否则不能调动。教职工调动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教职工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教职工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到基层单位、艰苦学校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2、调动的范围和条件。 因组织安排干部调整、交流要将人事工资关系调入新工作单位的;因学校布局调整,教职工要进行分流调整的;改善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师队伍均衡化发展进行的人员调整;补充缺编学校人员空缺的;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人员的,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资格证书不相适应的人员;因夫妻分居或其他原因家庭确实存在无法克服困难的。

3、教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在本单位服务不满3年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限未满的;乡镇学校要求进入县直、城镇、大屯镇学校的;有旷工行为或一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4、审批权限。 县外调出调入、新增编制、城乡之间、乡镇之间、县直之间教职工调动由县教育局申报,县编办、人社局审批,教育局办理手续。

5、调配纪律。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不得自行制定调配政策。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教职工(含校干)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含毕业生分配)无故逾期不报到的,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调动程序和调动纪律,在教育、人事部门没办理调动手续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累计超过十五天的,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予以辞退。

新出台的教职工调整实施意见将进一步实现全县教师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推进教师交流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徐州沛县教育局)

编辑:周灵

责任编辑:陶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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