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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宗 河 发布时间:2015-09-07 来源: 江苏教育新闻网-《江苏教育报》

教师11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体罚学生

●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本报北京11月29日讯为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师德突出问题,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今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列举了11种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定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等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作出处分决定前,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办法》规定,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办法》规定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外籍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

教育部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2月18日,可通过电子邮件(shide@moe.edu.cn)、自动传真(010-66020522 )以及邮寄信函等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编辑:陈路

责任编辑:刘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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