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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务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投资举债

作者:任 敏 发布时间:2015-09-08 来源: 《北京日报》

教育部财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投资举债

从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正式施行。昨天,教育部财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更不得举债。

2012年,全国公办中小学校共约37.8万所,在校生1.9亿余人。全国两万多亿元的财政性教育经费中,一半以上用于义务教育。此外普通高中经费占10%、中职教育占7%、学前教育占3%,整个财政性教育经费中,中小学占到70%以上。

教育部财务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何更好地用好管好这笔钱,真实地反映“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需要适应财政经费管理要求的制度,保障和促进中小学事业健康发展。

新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出一系列严格的限定要求,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提取修购基金,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举债等。

依据新制度规定,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一所学校一本账”,将长期游离于学校“大账”之外的基建账并入学校“大账”,明确中小学校食堂应独立核算并定期并入学校“大账”。

新制度还规范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支出及其结余的核算,加强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全过程管理,细化中小学校代管款项的核算内容和核算方式。

编辑:沈大雷

责任编辑:刘北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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