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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去苏北基层服务3年可报销学费

作者:杨 静 发布时间:2015-09-07 来源: 扬子晚报网

记者6月8日从江苏省财政部门获悉,江苏省财政局出台了《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凡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就读期间的学费将由政府补偿。

据了解,该政策针对的是省内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双学士学位学生中2009年以后(含2009年)的应届毕业生。但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凡是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就读期间的学费由政府补偿。当然如果是已经获得高校或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应将学费补偿优先用于偿付助学贷款本息。

“苏北地区”指的是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市)和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宿迁市宿豫区。这里的“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据了解,具体补偿金额是有上限的,也就是6000元一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总额=每学年补偿标准×补偿年数。每学年补偿标准的上限为6000元,实际缴纳学费低于6000元/学年的按实际缴纳数补偿,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学年的金额实行补偿。补偿年数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计算,等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按协议在就业单位服务后,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如果学生跳槽了怎么办?相关部门表示,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报情况,并由接受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取消该毕业生补偿资格的申请。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从当年开始就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编辑:陈路

责任编辑:陶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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