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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机关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5 来源: 江苏教育新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课题,是指省级机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或为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开展的规划研究、专项调研等分析研究事项。

本办法所称课题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开展省级机关课题研究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机关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和立项审批制度。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厉行节约、公开透明、规范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课题分类与立项

第四条 省级机关课题根据其重要性分为一、二、三类课题。

一类课题,是指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或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涉及重大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问题的研究课题。

二类课题,是指围绕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任务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具有针对性、应用性意义的研究课题。

三类课题,是指围绕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开展的具有前瞻性、探索性意义的研究课题。

除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课题任务外,省级机关不得承接其他单位以任何形式委托的课题。

第五条 省级机关课题应当由本单位自主开展研究并完成研究任务,原则上不得委托其他单位研究。一类课题、二类课题确需对外委托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研究条件的参公、公益一类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课题研究,承接单位不得再将课题委托其他单位研究。三类课题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研究。

第六条 省级机关应当建立课题立项党委(党组)审批制度,明确单位内部课题扎口管理机构,制定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确定课题研究方式和经费开支渠道。

第三章 课题经费预算

第七条 省级机关确有必要开展课题研究的,应当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政策要求,对一、二类课题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在运转类项目中单独编列,三类课题不安排课题经费。特定目标类项目不得编列课题经费,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省级机关承担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课题任务,如安排专项课题经费的,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部门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课题经费实行分项定额控制。原则上,一类课题中规划类项目单个不得超过100万元,调研类项目单个不得超过60万元;二类课题中规划类项目单个不得超过50万元,调研类项目单个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课题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以调增,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增的,单位可在年度部门预算指标范围内进行调剂。实行项目库管理的课题经费,调增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课题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支出是指省级机关开展课题研究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专家咨询、评审验收的非本课题组成员的各种劳务性支出费用,包括课题其他参与人员劳务性费用,临时聘请专家咨询、评审验收费用等。劳务费发放不得超过单个课题经费的30%

(二)差旅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外出调研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会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交流、咨询评审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四)设备、材料、资料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购置设备、购买图书、整理材料、收集资料(含数据资料)等费用。

(五)编辑、印刷、出版费:指需要公开出版或内部出版发行课题研究成果的编辑、印刷、出版以及多媒体制作等发生的费用。

(六)其他费用: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各项支出。

差旅费、会议费支出标准应当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接单位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包括水、电、气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课题组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省级机关自主开展的课题研究,不得支出间接费用。省级机关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的课题研究,承接单位可以支出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根据单个课题经费总额按比例核定,其中: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40%;超过10万元未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不得列支以下内容:

(一)向课题组成员支付劳务费;

(二)向参与课题研究、咨询、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的省级机关在职在编人员支付报酬;

(三)课题表彰奖励经费;

(四)承接单位计提管理费用;

(五)与课题研究无关的费用;

(六)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课题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课题承接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合同金额和支付进度。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开展课题研究,应当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课题经费开支。课题研究所需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调剂、共享、租用等方式解决,不得购置电脑、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严格控制新购仪器设备。确需新购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新增和采购审批程序,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拨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相关规定。课题经费资金结算原则上应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进行,确需通过现金结算的,应当经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结转的,应当按省级财政结余结转相关规定办理。课题经费结余资金应当缴回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机关应当加强单位课题经费内部控制管理,强化对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省级机关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机关应当加强课题项目评审验收管理,对照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组织课题评审、验收和结题。加强对委托课题组织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督促承接机构按照课题委托合同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按相关程序接受评审、验收。单位课题扎口管理机构每年应将年度课题完成情况向本单位党委(党组)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应当对课题研究项目实行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项目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课题经费监督或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课题研究项目开展自评价情况核查或实施财政评价。省级机关应当建立课题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加强课题研究成果利用。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课题经费开支审批手续,严格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机关承接中央有关部门课题,有专项课题经费且有课题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省级机关列入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目录的课题,按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机关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课题经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李月昭

江苏省省级机关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5   
来       源:江苏教育新闻网  
作       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机关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课题,是指省级机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或为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开展的规划研究、专项调研等分析研究事项。

本办法所称课题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开展省级机关课题研究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机关课题实行分类管理和立项审批制度。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厉行节约、公开透明、规范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课题分类与立项

第四条 省级机关课题根据其重要性分为一、二、三类课题。

一类课题,是指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或按照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涉及重大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问题的研究课题。

二类课题,是指围绕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任务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具有针对性、应用性意义的研究课题。

三类课题,是指围绕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开展的具有前瞻性、探索性意义的研究课题。

除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课题任务外,省级机关不得承接其他单位以任何形式委托的课题。

第五条 省级机关课题应当由本单位自主开展研究并完成研究任务,原则上不得委托其他单位研究。一类课题、二类课题确需对外委托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研究条件的参公、公益一类以外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课题研究,承接单位不得再将课题委托其他单位研究。三类课题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研究。

第六条 省级机关应当建立课题立项党委(党组)审批制度,明确单位内部课题扎口管理机构,制定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确定课题研究方式和经费开支渠道。

第三章 课题经费预算

第七条 省级机关确有必要开展课题研究的,应当按照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政策要求,对一、二类课题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在运转类项目中单独编列,三类课题不安排课题经费。特定目标类项目不得编列课题经费,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省级机关承担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课题任务,如安排专项课题经费的,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部门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课题经费实行分项定额控制。原则上,一类课题中规划类项目单个不得超过100万元,调研类项目单个不得超过60万元;二类课题中规划类项目单个不得超过50万元,调研类项目单个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课题经费预算原则上不予以调增,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增的,单位可在年度部门预算指标范围内进行调剂。实行项目库管理的课题经费,调增须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课题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支出是指省级机关开展课题研究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专家咨询、评审验收的非本课题组成员的各种劳务性支出费用,包括课题其他参与人员劳务性费用,临时聘请专家咨询、评审验收费用等。劳务费发放不得超过单个课题经费的30%

(二)差旅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外出调研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会议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研讨交流、咨询评审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四)设备、材料、资料费: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购置设备、购买图书、整理材料、收集资料(含数据资料)等费用。

(五)编辑、印刷、出版费:指需要公开出版或内部出版发行课题研究成果的编辑、印刷、出版以及多媒体制作等发生的费用。

(六)其他费用: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符合规定的各项支出。

差旅费、会议费支出标准应当按照省级机关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接单位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包括水、电、气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课题组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省级机关自主开展的课题研究,不得支出间接费用。省级机关委托其他单位开展的课题研究,承接单位可以支出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根据单个课题经费总额按比例核定,其中: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40%;超过10万元未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不得列支以下内容:

(一)向课题组成员支付劳务费;

(二)向参与课题研究、咨询、评审验收等相关工作的省级机关在职在编人员支付报酬;

(三)课题表彰奖励经费;

(四)承接单位计提管理费用;

(五)与课题研究无关的费用;

(六)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省级机关课题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课题承接单位,与承接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合同金额和支付进度。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开展课题研究,应当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课题经费开支。课题研究所需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调剂、共享、租用等方式解决,不得购置电脑、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严格控制新购仪器设备。确需新购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新增和采购审批程序,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拨付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相关规定。课题经费资金结算原则上应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进行,确需通过现金结算的,应当经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结转的,应当按省级财政结余结转相关规定办理。课题经费结余资金应当缴回财政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机关应当加强单位课题经费内部控制管理,强化对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省级机关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机关应当加强课题项目评审验收管理,对照年度课题研究计划,组织课题评审、验收和结题。加强对委托课题组织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督促承接机构按照课题委托合同完成课题研究任务,按相关程序接受评审、验收。单位课题扎口管理机构每年应将年度课题完成情况向本单位党委(党组)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应当对课题研究项目实行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项目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课题经费监督或绩效评价。省财政厅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课题研究项目开展自评价情况核查或实施财政评价。省级机关应当建立课题研究成果转化机制,加强课题研究成果利用。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课题经费开支审批手续,严格会计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机关承接中央有关部门课题,有专项课题经费且有课题管理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省级机关列入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目录的课题,按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机关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课题经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李月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