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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规定则,让校外培训监管更有力

作者:唐守伦 发布时间:2024-01-04 来源: 江苏教育报

  ■唐守伦 

  2023年10月,教育部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对于什么样的校外培训会受到处罚、如何处罚、谁来处罚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一一立规定则。笔者相信,《办法》将有效地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保障“双减”政策不断取得实效。 

  “双减”政策实施两年多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主要由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漏洞,使得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行为时有发生,而校外违规培训的治理一度缺乏一定的处罚措施和依据。这次教育部《办法》的出台,就很好地填补了漏洞,让校外培训监管有法可依,形成了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全方位全链条监管。

  从处罚对象和范围上来讲,《办法》进行的是行政处罚,面广量大。在实际管理时,为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与处罚,我们需要有健全的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办法》明确的处罚对象不仅仅是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培训机构,而是扩大到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第十七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办法》还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由此可见,《办法》不仅对违规的学科类培训进行处罚,而且对违规的非学科类培训也要依法查处。

  从实施处罚的部门来讲,《办法》变“单打独斗”为“齐抓共管”。通俗地说,就是谁家的孩子谁领走,各部门要根据“双减”要求切实履行行政职能。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实际,《办法》明确了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变得十分清晰,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处罚,谁审批谁负责,防止出现处罚扯皮推诿现象。这样一来,市场监管、民政、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都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监管,形成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合力。

  从处罚尺度的把握来讲,《办法》充分体现宽严并济的原则。《办法》是调节器、化解器,并不是一罚了之,以罚代管,而是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办法》既不给违法者留下投机取巧的法律漏洞,也并非如一些人所担心的那样不分青红皂白地对校外培训“一网打尽”,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法》不仅在全社会织起了一张全方位监管的“防护网”,约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让那些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线下场所提供者、网络平台运营者承担一定责任,而且通过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让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守规矩的校外培训依然有着合理生存、健康发展的空间,这也能为那些合规合法的校外培训正名,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依法合规办学是培训机构存续的生命线,稳定的制度、规范的市场是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保障。只有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发挥好教育行政执法的惩戒、警示作用,让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共同服务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作者系镇江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责任编辑:汤雯

立规定则,让校外培训监管更有力
发布时间:2024-01-04   
来       源:江苏教育报  
作       者:唐守伦

  ■唐守伦 

  2023年10月,教育部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对于什么样的校外培训会受到处罚、如何处罚、谁来处罚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一一立规定则。笔者相信,《办法》将有效地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保障“双减”政策不断取得实效。 

  “双减”政策实施两年多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主要由教育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漏洞,使得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行为时有发生,而校外违规培训的治理一度缺乏一定的处罚措施和依据。这次教育部《办法》的出台,就很好地填补了漏洞,让校外培训监管有法可依,形成了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全方位全链条监管。

  从处罚对象和范围上来讲,《办法》进行的是行政处罚,面广量大。在实际管理时,为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与处罚,我们需要有健全的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办法》明确的处罚对象不仅仅是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培训机构,而是扩大到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法》第十七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办法》还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由此可见,《办法》不仅对违规的学科类培训进行处罚,而且对违规的非学科类培训也要依法查处。

  从实施处罚的部门来讲,《办法》变“单打独斗”为“齐抓共管”。通俗地说,就是谁家的孩子谁领走,各部门要根据“双减”要求切实履行行政职能。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实际,《办法》明确了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变得十分清晰,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处罚,谁审批谁负责,防止出现处罚扯皮推诿现象。这样一来,市场监管、民政、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都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监管,形成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合力。

  从处罚尺度的把握来讲,《办法》充分体现宽严并济的原则。《办法》是调节器、化解器,并不是一罚了之,以罚代管,而是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办法》既不给违法者留下投机取巧的法律漏洞,也并非如一些人所担心的那样不分青红皂白地对校外培训“一网打尽”,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办法》不仅在全社会织起了一张全方位监管的“防护网”,约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让那些知情或应当知情的线下场所提供者、网络平台运营者承担一定责任,而且通过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让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守规矩的校外培训依然有着合理生存、健康发展的空间,这也能为那些合规合法的校外培训正名,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依法合规办学是培训机构存续的生命线,稳定的制度、规范的市场是培训机构健康发展的保障。只有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发挥好教育行政执法的惩戒、警示作用,让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使校外培训真正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共同服务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作者系镇江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责任编辑:汤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