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卞桂富)日前,盐城市教育局发布《盐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与整改工作。
《意见》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性质进行了明确界定,对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经费、办学内容、专兼职负责人和专兼职教师资历等作出明确规定。《意见》明确,教育培训机构场所必须适合办学,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地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历;培训机构教师必须有与教学内容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