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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

作者:陈德胜 周晟 发布时间:2019-04-11 来源: 江苏教育新闻网

  江苏教育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德胜 周晟)4月9日,扬州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扬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强化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

  文件明确,纳入“白名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证有照;通过上一年度年检并经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示;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且一年内无不良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

  存在以下15种情况或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纳入“黑名单”:

  1.无证办学,或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教学点;

  2.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办学许可证;

  3.伪造、买卖、出借、出租办学许可证;将办学场地出租给无办学资质人员或机构的,视同出租办学许可证;

  4.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含不合规机构名称),学科的类别或层次;擅自变更机构举办者等;

  5.在房屋、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6.发布虚假或违规招生简章、宣传品或招生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学生或家长屡被投诉,且拒不整改;

  7.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骚扰性招生行为的;

  8.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教师资质不全的外籍人员;

  9.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

  10.一次性收取学费超过3个月,或通过变相手段收取学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

  11.收费不出具正式票据,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且拒不整改;

  12.培训内容和进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或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不良办学行为;

  13.内部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公示证照、收费标准、收退费制度、班级等信息且一直整改不到位;

  14.培训教材超纲或不合规;或培训时间超过晚上20:30;培训班次、名称等模糊不具体;或招收与培训班次不符的学生;

  15.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培训学生或教职工利益的。

  (扬州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周灵

扬州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
发布时间:2019-04-11   
来       源:江苏教育新闻网  

  江苏教育新闻网讯(通讯员 陈德胜 周晟)4月9日,扬州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扬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信用黑白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强化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

  文件明确,纳入“白名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证有照;通过上一年度年检并经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公示;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且一年内无不良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

  存在以下15种情况或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纳入“黑名单”:

  1.无证办学,或擅自设立、分立、合并教学点;

  2.以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办学许可证;

  3.伪造、买卖、出借、出租办学许可证;将办学场地出租给无办学资质人员或机构的,视同出租办学许可证;

  4.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含不合规机构名称),学科的类别或层次;擅自变更机构举办者等;

  5.在房屋、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6.发布虚假或违规招生简章、宣传品或招生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学生或家长屡被投诉,且拒不整改;

  7.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骚扰性招生行为的;

  8.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教师资质不全的外籍人员;

  9.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

  10.一次性收取学费超过3个月,或通过变相手段收取学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

  11.收费不出具正式票据,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且拒不整改;

  12.培训内容和进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或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不良办学行为;

  13.内部管理不规范,未按要求公示证照、收费标准、收退费制度、班级等信息且一直整改不到位;

  14.培训教材超纲或不合规;或培训时间超过晚上20:30;培训班次、名称等模糊不具体;或招收与培训班次不符的学生;

  15.因疏于管理导致损害培训学生或教职工利益的。

  (扬州市教育局) 

 

责任编辑:周灵